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其市外的配偶可申请办理随夫或随妻户口迁移。
一、入户所需资料(以下资料中的有关证件由派出所审核原件后收取复印件):
1、夫妻双方《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夫妻双方的项目填写齐全完整的《结婚证》,《结婚证》遗失的由原发证机关按规定补发。
3、迁入地街道或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无违法生育(含无违法收养子女)记录证明。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人备齐所需资料后,到迁入地派出所申请。
2、入户核准后,申请人凭《受理回执》到派出所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并持《准予迁入证明》到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户口迁移证》。
省内户口实行一站式迁移,申请人不需到申请地派出所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办理《户口迁移证》,由派出所直接从系统内发送到申请人省内户口所在地办理迁出手续,原籍公安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核准迁出。
3、申请人凭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省内户口除外)、被投靠方《户口簿》、原《居民身份证》(遗失的可就地报失)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码相片回执及两张相片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三、办理时限:派出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由派出所张榜公布或电话通知。
四、咨询电话:0756—8640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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