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代身份证办事指南
一、办理对象
申报对象为常住户口在本市辖区内居民
二、办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
⑴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⑵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⑶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制作、发放。
三、所需材料
⑴交验居民户口簿;
⑵提交居民身份证数码相片回执,
⑶如实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属换领情形的还需提交原居民身份证。
四、办理流程
当事人提出申请→信息核对→正式受理→人像采集→审核→制证→发证
五、办理时限
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六、办理窗口
办理地点: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办证中心
办理时间:国家规定的工作日8:30-11:30,14:30-17:30
七、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规定:申领、换领第二代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对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
八、领取手续
由本人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到申办的公安机关领取,属换领的须交回原居民身份证。
九、办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
申领第二代临时居民身份证
一、办理对象
居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二、办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规定: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
三、所需材料
居民须按规定先申办居民身份证,并在《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中加以注明。
四、办理流程
当事人提出申请→信息核对→正式受理→审核→制证→发证
五、办理时限
公民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时,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三日内将临时居民身份证发给申领人。
六、办理窗口
办理地点: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办证中心
办理时间:国家规定的工作日8:30-11:30,14:30-17:30
七、收费标准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规定:办理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八、领取手续
由本人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到申办的公安机关领取,领取居民身份证时,应当交回临时身份证。
九、办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市区外人员迁入
一、办理对象
个人。
二、办理条件
(1)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入的公务员、职工及其随调(迁)直系亲属,录用公务员或招收职工。
(2)部队军官、文职干部符合条件,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可以随军。
(3)夫妻分居,投靠人要求迁往市区配偶户口地城镇落户。
(4)非本市区公民,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需投靠在市区常住的子女。
(5)在市区购房(包括自建房)60平方米以上,要求在该城镇落户的业主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6)在其他地区因离休、退休、退职、下岗企业破产等原因,需要返回原籍的人员及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
三、所需材料
(1) 本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2)《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3)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的调动介绍信(录用证明)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和接收单位证明。
(4)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现役军人身份证明。
(5)购买或自建住宅的需提供房产证明。
(6)离退休证明、单位证明、原籍村证明。
(7)结婚证。
(8)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四、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说明
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到迁入地派出所申请,派出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提出签署意见报区公安分局审核,区公安分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加具审核意见后上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同时签发《户口准迁证》;申请人持《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市外)、户口簿、身份证等有关材料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
五、办理窗口
办理地点: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办证中心
办理时间:国家规定的工作日8:30-11:30,14:30-17:30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一九五八年一月九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
新生婴儿入户须知
一、办理对象
个人。
二、办理条件
父母或监护人为新生婴儿申报出生登记。
三、所需材料
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婚生婴儿:
(1)《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结婚证》;
(3)父母双方的《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父母双方系现役军人的,凭父母双方的军人身份证件)。
2、非婚生婴儿:
(1)《出生医学证明》;
(2)母亲或父亲的《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四、办理流程
1、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证明材料齐全的,予以当场办理。
2、父母双方系现役军人,家中没有其他人登记地方户口的,在登记出生时,可予以单独立户。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五、办理时限
对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予以当场办理。
六、办理窗口
办理地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办证中心。
办理时间:国家规定的工作日8:30-11:30,14:30-17:30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一九五八年一月九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小孩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15]71号)
公民收养小孩入户
一、办理对象
个人。
二、办理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可申请收养小孩入户。
三、所需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收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县以上民政部门发给的《收养证》;
4、被收养人的《户口簿》。
四、办理流程
1、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从受理申请到批准,在50个工作日内办结。
2、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3、对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被收养人,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收养证》和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的批件或《准迁证》,当场签发《迁移证》并注销户口。
4、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被收养人原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凭《收养证》、《准迁证》和《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对未落常住户口的被收养人,凭《收养证》和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的批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五、办理时限
1、从受理、审核到审批整个程序需50个工作日。
2、签发《户口迁移证》并注销户口,当场办理。
3、办理入户手续当场办理
六、办理窗口
办理地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办证中心。
办理时间:国家规定的工作日8:30-11:30,14:30-17:30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一九五八年一月九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广东省民政厅、公安厅、司法厅、卫生厅、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民福〔1999〕32号)。《广东省民政厅、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弃婴(弃童)有关手续的通知》(粤民福〔2002〕50号)。
办理死亡注销登记
一、 办理对象
个人。
二、 办理条件
公安机关户籍民警发现并经核实或公民主动申报。
三、所需材料
(1)《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其他合法有效的死亡证明材料。
(2)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四、办理流程
持有效证明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
办理时限
公安派出所受理后,对理由正当、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五、办理窗口
办理地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办证中心。
办理时间:国家规定的工作日8:30-11:30,14:30-17:30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一九五八年一月九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
户口迁移证、准迁证、户口簿收费标准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公装财[2012]1019号)要求,各地公安机关户政部门于2013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准迁证收取的工本费)。
二、户口迁移证、准迁证、户口簿收费标准
1、设立依据: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户口准迁证、迁移证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费(1)函〔1994〕57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局、省公安厅关于新版居民户口簿收费问题的通知》(粤价〔1996〕238号)。
2、实施机关:
公安派出所或户政办证中心。
3、实施程序:
家庭户口簿10元/本;集体户口簿10元/本;户口《准予迁入证明》4元/证;《户口迁移证》4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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