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与子女分居两地(农村村民之间、城镇居民之间、农村迁往城镇之间)的父(母)可申请投靠子女入户。
办理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报告
2、申请人和所投靠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单位出具双方关系证明,或能证明双方关系的其他权威证明
4、申请入户人属行政、事业机关单位的职工、干部须提供单位证明
以上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个别证明材料收原件
办理流程:
在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申请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并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县级公安局作出审批决定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设定依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清府〔2015〕43号)
联系电话:3463340
办理地点:迁入地派出所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附件下载:
长者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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