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一)农村迁往城镇、农村村民之间、城镇居民之间结婚,不受婚龄、年龄等条件限制,随时办理迁移手续。
办理材料:
1、申请人书面报告;
2、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居民户口簿》;
3、申请入户人属行政、事业机关单位的职工、干部须提供单位证明;
4、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随迁子女需提交《未婚证》或未婚证明。
(二)夫妻投靠从城镇迁往农村的
办理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村小组、村委会同意接收证明;村民意见表(村民小组三分之二户以上村民签名同意);迁入地计划生育部门意见;
3、夫妻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结婚证》、近期的《计划生育服务证》,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随迁子女需提交《未婚证》或未婚证明;
5、申请人(包括随迁成年未婚子女)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
6、随迁成年未婚子女的还需提交本人及其父母在房产信息中心出具的没有房产证明(如在城镇有房产的,不可随迁);
以上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个别证明材料收原件。
办理流程:
在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申请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并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县级公安局作出审批决定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设定依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清府〔2015〕43号)
联系电话:3463340
办理地点:迁入地派出所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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