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非政府组织临时活动备案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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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现将你单位 临时活动备案后的注意事项告知如下:
一、临时活动依法备案后,请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的规定,开展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的活动,不得危害中国的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中国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或者资助营利性活动、政治活动,不得非法从事或者资助宗教活动。
二、中方合作单位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合作开展活动,不得接受境外非政府组织附加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条件,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活动不得进行募捐。
三、境外非政府组织、中方合作单位应当于临时活动结束后三十日内将活动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书面报送广东省公安厅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
四、开展临时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应当通过中方合作单位的银行账户管理用于中国境内的资金,实行单独记账,专款专用。
五、临时活动应当以备案的名称开展。未按照备案的名称、业务范围、活动地域开展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将依法通知停止临时活动。
六、临时活动期限不超过一年,确实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重新备案。临时活动期限届满或者临时活动被取缔后不得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
七、境外非政府组织未登记代表机构、临时活动未备案的,中国境内单位或个人不得与其合作,或者接受其委托、资助、代理或者变相代理其开展活动、进行项目活动资金支付。
八、违反以上告知内容,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的规定,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联系电话:020-83922841
服务网址:gdga.gd.gov.cn/ngos
微信公众号: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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