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粤环违改字〔2014〕15号
宝钢集团广东韶关钢铁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000000086531
组织机构代码:191252191-6
法定代表人:赵昆
详细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西村西增路内协和路10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4年2月27日,我厅会同韶关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煤气柜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并查阅有关资料,发现该项目(一期工程)在配套的生活污水处理厂未建成;配套的脱硫塔等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主体工程(一期工程)于2010年5月正式开始建设,2011年5月投入正式生产。以上事实,有我厅2014年2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和5月6日《韶关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韶关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及你公司2014年4月25日提供的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二十三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厅决定:
责令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煤气柜工程(一期项目)建设项目使用,依法向我厅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环境保护部或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5月26日
抄送:韶关市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