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粤环违改字〔2011〕42号
东莞市公路桥梁开发建设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19001100233
组织机构代码:19803011-6
法定代表人:尹锦容
详细地址:东莞市东城区莞樟大道55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我厅会同东莞市环保局执法人员于2011年11月9日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东莞市北王公路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经原广东省环保局以粤环函〔2005〕572号文批准建设,并自2006年12月建成通车至今。但是,该项目需配套的废水、废气、噪声和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设施未经我厅验收合格。
以上事实,有我厅2011年11月9日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照片等为证。
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我厅决定:
责令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东莞市北王公路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使用,直至验收合格。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环境保护部或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及电话:李亦群 020-87535326)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东莞市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