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9号-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公众网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9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环罚字〔20189

 

致丰织染(博罗)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730463138G

住所:博罗县石湾镇西田村永石大道侧

法定代表人:李风银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我厅执法人员2018411日现场检查和425日调查发现,你公司411日正常生产,生产废水治理设施有运行,你公司申领了《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41300730463138G001P),许可你公司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为《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现场对你公司废水排放口采样监测,并于423日出具了粤环境监测LB字(2018)第18号之6《监测报告》,该监测报告的监测结果显示,你公司排放的水污染物中总磷浓度为2.44mg/L,超标3.9倍。你公司位于东江一级支流的沙河流域,水环境敏感。

上述事实有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粤环境监测LB字(2018)第18号之6)及污染源废水采样原始记录表等,我厅执法人员2018411日的现场检查笔录及425日的调查询问笔录、《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41300730463138G001P)、你公司营业执照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关于“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2018425日,我厅向你厂送达了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粤环境监测LB字〔2018〕第18号之6);54日,我厅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粤环违改字〔201811号)。2018725日,我厅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粤环罚告字〔20187号),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厅提出书面听证申请。2018728日我厅收到你公司寄送的《陈诉、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你公司在提交的陈述材料中提出以下主要申辩内容:1、你公司收到监测结果后进行调查发现,201848日至410日你公司对厂区进行检查及维护,在此期间对洗水缸、染缸等生产设备进行清洗及维护。部分洗水缸底部残留洗衣粉结晶,该结晶被直接冲洗至污水收集管道进入调节池,导致废水中磷含量比平时正常生产期间高,你公司未考虑此类污染物含量过高,以正常生产的废水处理方式进行处理,导致废水总磷未被完全反应完成从而造成总磷超标排放;2、你公司发现问题后已经重新制定针对此类事件或其他事件导致废水浓度偏高的处理方案;320176月至今,你公司按照安监、消防、环保等部门要求及新政策,落实并对厂区优化改造,重新调整设备摆放、合理规划生产区域,对老旧、淘汰设备进行更换、维护,对废气收集处理设施进行更换,安装有关在线监控设施,并对污水处理站进行升级改造;4、你公司目前经营相当困难,对因总磷超标排放事件处罚79万元人民币的巨额罚款,你公司难堪重负。

我厅对你公司的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了复核。经复核,我厅认为:你公司排放水污染物中总磷超标的行为并非偶发事件。我厅20173月底组织对惠州市部分企业进行后督查时,经省环境监测中心采样监测结果显示,你公司排放的水污染物中总磷超标。2017426日,我厅向惠州市环保局下发《环境监察通知书》(粤环函〔2017592号),要求该局对你公司等企业存在的问题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督促企业切实落实整改,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因此,你公司提出的201848日至410日你公司对厂区进行检查及维护而造成总磷超标排放的申辩理由不成立。经后督查复查,我厅未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已经综合考虑你公司开展的相关整改因素。综上所述,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内容,我厅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对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79万元。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213

邮政编码:510630

联系人:杨先生           联系电话:020-87533928

  真:020-87531752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887

 

抄送: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博罗县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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