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2012〕27号-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公众网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2〕27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环罚字〔201227

 

广东清连公路发展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1800400009368

组织机构代码:61806320-6

地址:广东省清远市新城连江路金沙商务大厦1501

法定代表人:吴亚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我厅行政执法人员经20111021日、20111227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和现场检查以及清远市环保局行政执法人员2012831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后发现:原广东省环保局于2005914日以粤环函〔20051023号文对你公司建设的广东省清(远)连(州)一级公路升级改造(高速)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审批意见。根据上述环评批复文件要求,千斤洞大桥跨越连州市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路段和迳口大桥跨越清新县城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陆域路段不得对路基及桥梁主体进行扩建。项目须按照“以新带老”的原则,优化设计上述桥梁桥面及位于水源保护区陆域路段路面径流收集系统,在桥梁及位于水源保护区陆域路段两端应设置足够容积的收集处理路面排水的缓冲池,并具有沉淀、隔油功能,将营运期桥面、路面初期雨水、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性泄漏引入缓冲池,不得排入水体;对项目所设桥梁应采取防护栏加固等工程措施;在下雷小学、石潭敬老院等环境敏感点采取安装隔声窗或者声屏障等有效措施。上述项目首期工程(高速公路)连州凤头岭(粤湘交界处)清远市迳口,于20097月建成通车,连南段(高速公路)连南县阳山县凤埠,于20111月建成并投入运行,余下的迳口横荷段尚未建设完成。该项目已在千斤洞大桥和迳口大桥桥面设置了径流收集系统,在桥梁两端陆域设置了收集处理路面排水的具有沉淀、隔油功能的缓冲池,对全线桥梁进行了防护栏加固;在高村等6处敏感点临公路一侧安装了隔声屏障,搬迁了石潭敬老院。该项目属于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但其已建成投入使用部分需配套建设的水、噪声等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上述事实有我厅执法人员20111021日的调查询问笔录和20111227日的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环保局执法人员2012831日的现场调查笔录、《关于广东省清(远)连(州)一级公路升级改造(高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粤环函〔20051023号)以及你公司提交的《关于广东省清(远)连(州)一级公路升级改造(高速)工程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说明》、《表1 工程环评批复要求及落实情况对应表》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20121115日,我厅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粤环违改字〔201216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环罚告字〔201219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厅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材料,请求撤销处罚,主要申辩理由如下:1、你公司于2005914日由原省环保局批复项目环评文件,并根据相关法规及环评批复,在施工期同时开展了施工环境监理、污染防治措施设计与施工、施工过程环境监测等工作;2、你公司经多方比选,委托了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案涉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的编制,并对沿线的污染防治设施进行优化完善;3、在2012925-26日,由清远市环保局组织召开广东省清(远)连(州)一级公路升级改造(高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会议,案涉项目各阶段环境保护工作在会议上得到认可;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验收合格后,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第十六条的规定,“通车试运营2年后”是公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你公司在案涉项目首期工程通车试运营2年后,根据交通部相关规定,积极开展相关竣工验收工作,环境保护单项验收已完成,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步进行。在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前,案涉项目仍处于试运营状态,未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并对相关问题积极整改完善,并未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厅依法进行了复核。我厅认为,1、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第十六条中关于 “公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通车试运营2年后; ……(五)对需进行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的项目,已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规定,环保单项验收与通车试运营2年均属于公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通车试运营2年后并非环保单项验收应具备的条件。现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也均未规定“通车试运营2年后”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需具备的条件。2、案涉项目首期工程(高速公路)连州凤头岭(粤湘交界处)清远市迳口,已于20097月建成通车,连南段(高速公路)连南县阳山县凤埠于20111月建成并投入运行。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3号)第十条的规定,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对你公司提出的案涉项目仍处于试运营状态未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并未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申辩理由,我厅不予采纳。3、我厅《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环罚告字〔201219号)在确定适用《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一章§2.2中相关裁量标准类别时,已依法综合考虑了你公司的有关陈述申辩理由。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一章§2.2中关于“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水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30万元。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213

邮政编码:510630

联系人:杨迪             联系电话:020-87533928

  真:020-87531752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21212

 

 

  抄送:清远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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