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2011〕12号-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公众网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1〕12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环罚字〔201112

 

清远市华浩医疗垃圾处理中心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1800000007851

组织机构代码:77307895-0

地址:清远市新城连江路金沙商务大厦10B02b

法定代表人:蔡小米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我厅行政执法人员经201116日、38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你公司清远市医疗废物处理中心建设项目于2006116日经原广东省环保局以粤环函〔200669号文批复环境影响报告书。2006726日经原广东省环保局以粤环函〔20061102号文批复同意投入试运行。200866日,原广东省环保局以粤环审〔2008218号认定你公司上述项目尚未满足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要求你公司进行整改并在20088月底前再行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你公司上述项目在201012月前一直正常运行,但是,该项目需配套的废水、废气、噪声等污染防治设施一直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

1我厅执法人员201116日和201138日的现场检查笔录;

2我厅执法人员201116日和201138日的调查询问笔录;

3、原广东省环保局作出的《关于清远市医疗废物处理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粤环函〔200669号);

4、原广东省环保局作出的《关于清远市医疗废物处理中心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运行)的决定书》(粤环函〔20061102号);

5、原广东省环保局作出的《关于清远市华浩医疗垃圾处理中心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查意见的通知》(粤环审〔2008218号);

6、原广东省环保局作出的《关于清远市华浩医疗垃圾处理中心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查意见的通知》(粤环审〔2008410号);

7、你公司提供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补充监测报告》(粤环境监测KB字〔2006〕第13号补1);

8、你公司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9、你公司提供的《清远市华浩医疗垃圾处理中心工作报告》;

10、你公司提供的2009年和20101-11月医疗垃圾处理量说明;

11、你公司提供的《清远市华浩医疗垃圾处置中心2010年医疗废物处置汇总》;

12、你公司提供的20101-20112月期间《医疗废物焚烧系统运行原始记录表》(20107月除外)。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2011510,我厅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环罚告字〔201110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粤环违改字〔201116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出书面听证申请,但是向我厅提交了《关于要求对粤环罚告字〔201110号及11号文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请示》。你公司辩称已于20089月重新向原省环保局提出延期验收的申请,但一直未收到原省环保局的通知。对你公司的上述申辩理由,我厅进行了复核。经核实,原广东省环保局已于2008928日作出《关于清远市华浩医疗垃圾处理中心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查意见的通知》(粤环审〔2008410号),认定你公司须按粤环函〔200669号文和粤环审〔2008218号文的要求,安装主要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装置,清远市华浩医疗垃圾处理中心项目尚未满足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根据201116日、38日我厅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人员蔡国正和冯海英的调查询问笔录,你公司已经明知该项目未安装主要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装置,未能完成粤环审〔2008218号文提出的全部整改要求,一直未能通过我厅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合格,但是,你公司却仍然继续投入该项目生产。因此,对你公司提出的上述申辩意见,我厅决定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五万元。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213

邮政编码:510630

联系人:方平波             联系电话:020-87531656

  真:020-87531752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抄送:清远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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