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2013〕7号-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公众网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3〕7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环罚字〔20137

 

广州市新光快速路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101000048944

组织机构代码:74755144-1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中路298号中区3213

法定代表人:杜志军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我厅行政执法人员于20111021日、2012215日和912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原广东省环保局于2004713日以粤环函〔2004603号文对你公司建设的广州市新光快速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审批意见。根据上述批复文件要求,该项目跨越沥滘水道和三枝香水道等水体,应采取有效的工程措施防止运输有毒、有害危险品车辆翻落水体,并在大桥两端设置足够容积的收集处理路面排水缓冲池,严禁营运期初期雨水、危险化学品事故性泄漏直接排入水体;应配套处理设施对沿线监控管理中心、收费站等服务设施的污水进行处理,废水处理达标后尽可能循环回用;应采取隔声窗、隔声墙等隔音降噪措施对沿线的有关噪声敏感点进行噪声防治。上述项目已于20071月建成通车并一直运行至今。但是,该项目未按要求在新光大桥两端设置收集处理路面排水缓冲池。该项目虽然在南洲水厂路段安装隔音屏,在海军新村干休所对面龙涛小学、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等处安装隔音窗,但是对环评批复文件要求的其他噪声敏感点尚未按要求安装隔声窗、隔声墙等隔音降噪措施。该项目需配套建设的水、噪声等污染防治设施未经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上述事实有我厅执法人员20111021日的调查询问笔录、2012215日和912日的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笔录、《关于广州市新光快速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粤环函〔2004603号)以及你公司《关于广州市新光快速路工程环评批复落实的说明》(穗新函〔201229号)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201281320121220日,我厅分别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粤环违改字〔20129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环罚告字〔201226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厅提出书面听证申请。我厅于2013114日召开听证会,你公司在会上请求免除处罚,主要提出如下申辩理由:1、新光大桥是制约新光快速路项目如期贯通的关键节点工程,是建设周期最长、结构最复杂、最早开工的工程,2005年底,你公司就委托完成了新光大桥的应急环保污水处理系统设计,但因当时新光大桥已完成了柱墩施工和钢箱拱的制造,由于结构的特殊性,造成桥面收水系统安装困难,最终采取替代方案将桥面收水系统完成,并接驳市政排水管网。2、该项目建设期受到收费模式、银行融资房贷等因素影响,保障主线通车运营的同时,分步实施附属工程,环保工程也是根据不同时期车流量的影响逐步完善,但该项目实际车流量增长迅速,特别是2010年以后,已达到饱和状态,降噪隔噪的需求也随之加大,你公司已采取一些必要措施。3、你公司开展了重要路段噪声治理工作,已完成路面整治、安装隔音屏等工程的前期准备工作,同时准备补充建设新光大桥应急环保系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厅依法进行了复核。我厅认为,《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环罚告字〔201226号)在裁量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所适用的法律依据时,依法综合考虑的因素中已经包括你公司提出的上述陈述申辩理由;同时,在确定《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一章§2.8中规定的相关裁量行政处罚幅度时,也依法综合考虑了相关因素。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一章§2.8中关于“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7万元。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213

邮政编码:510630

联系人:杨迪             联系电话:020-87533928

  真:020-87531752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326

 

抄送:广州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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