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环罚字〔2013〕5号
广宁县宁兴水电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1223000002029
组织机构代码:79937976-X
地址:肇庆市广宁县坑口镇古兴村委会竹黎村
法定代表人:何达燮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经我厅行政执法人员2011年10月21日及会同肇庆市环保局行政执法人员2012年2月22日和9月12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及现场检查发现:原广东省环保局于2008年6月12日以粤环审〔2008〕223号文对你公司建设的广宁县古兴水电站重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予以批复。根据上述批复文件要求,该项目施工期、营运期产生的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均须处理达标后全部回用,严禁排入古水河Ⅱ类水体;须预留过鱼通道位置;水电站主变压器须设置足够容积的事故贮油池。该项目已于2010年4月正式投入使用并发电。该项目配套建设了三级生活废水化粪池,生活废水经处理后用于绿化与农灌;设置泄水闸门,预留有过鱼通道,上下游有挡墙防护;建有变压器集油池。但是,该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上述事实有我厅执法人员2011年10月21日的调查询问笔录、我厅会同肇庆市环保局执法人员2012年2月22日和9月12日的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笔录、《关于广宁县古兴水电站重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粤环审〔2008〕223号)及你公司出具的《广宁县古兴水电站发电情况表》和《广宁县宁兴水电有限公司〈古兴水电站重建工程〉环评审批及建设情况说明》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2012年12月28日,我厅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粤环违改字〔2012〕8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环罚告字〔2012〕29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出书面听证申请,也未向我厅提出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一章§2.8中关于“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6万元。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
邮政编码:510630
联系人:杨迪 联系电话:020-87533928
传 真:020-87531752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1月11日
抄送:肇庆市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