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10号-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公众网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10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环罚字〔201410

 

佛山市南海区道路建设管理处: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7832301-1

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佛平二路二号

法定代表人:麦瑞浩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我厅执法人员经20131225日和2014624日对你单位建设的佛山市南番大道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原广东省环保局于2009527日以粤环审〔2009266号文作出《关于佛山市南番大道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根据上述批复要求,该项目南番大桥跨越陈村水道,应按报告书要求强化南番大桥的防撞、抗撞措施,优化设置桥梁桥面及路面径流收集、处理、引排系统,在桥梁两端设置足够容积的径流收集兼事故应急池,杜绝桥面径流直接排入水体,确保饮用水安全。

该项目于20094月开始建设,20118月完成建设并投入正式通车使用。20131225日,我厅执法人员对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已告知你单位应当依法完善该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后方能正式投入使用。但是2014624日现场检查时,该项目仍然未经竣工环保验收继续投入运行使用。现场检查时,该项目未按上述批复文件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在桥梁两端设置足够容积的径流收集兼事故应急池,大桥桥面及路面无径流收集、引流系统。项目跨越的陈村水道水质保护目标为Ⅲ类。

上述事实有我厅执法人员20131225日和2014624日的现场检查笔录及调查询问笔录、《关于佛山市南番大道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粤环审〔2009266号)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关于印发〈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的通知》(粤环〔201114号)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2014722日,我厅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粤环违改字〔201418号)。

2014815日,我厅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环罚告字〔20148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厅书面提出听证申请,我厅于2014829日召开听证会,你单位在听证会上主张免予处罚,主要提出如下申辩理由:1、目前正在积极推进案涉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工程设计图纸已经完成,正在按规定办理工程资金申请及施工招投标准备工作;2、案涉项目未造成环境污染等任何危害结果,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应不予处罚;3、案涉项目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基本落实,只有桥梁两端的径流收集兼事故应急池和大桥桥面及路面的径流收集引流系统没有配套建设,但是专门聘请了一家养护单位,对桥面进行清洁养护,并安排24小时专人值守,应对处理突发情况,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公路(含桥梁)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备注中关于“如违法行为人还存在其他依法应当从重或者从轻、减轻情节的,则根据具体情况,在适用本标准基础上予以从重或者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结合你单位的实际情况,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厅依法进行了复核。我厅认为,你公司未提供存在其他依法应当从重或者从轻、减轻情节的证据和依据。《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环罚告字〔20148号)在裁量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所适用的法律依据时,依法综合考虑的因素中已经包括你单位提出的上述陈述申辩理由;同时,在确定《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一章§2.8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公路(含桥梁)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中规定的相关裁量标准时,也依法综合考虑了相关因素。因此,对你公司的申辩理由,我厅决定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一章§2.8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公路(含桥梁)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中关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案涉公路(含桥梁)项目涉及水体的水质保护目标为Ⅱ类以下(不含Ⅱ类)的,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正式投入使用的,处罚款7万元”的规定,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7万元。

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213

邮政编码:510630

联系人:杨迪             联系电话:020-87533928

  真:020-87531752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494

 

  抄送:广州、佛山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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