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粤环函〔2019〕141号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深圳市宝安区工业废物处理站变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相关内容的函
深圳市宝安湾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请变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440306140910)中法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及放弃含铅废物处置资质的资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采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关于深圳市宝安区工业废物处理站转制企业的意见,同意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440306140910)的法人名称由“深圳市宝安区工业废物处理站”变更为“深圳市宝安湾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由“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区环保大楼五楼”变更为“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裕社区83区裕安一路3023号污水设施管理中心5栋整套”,法定代表人由“王华祥”变更为“黄夏敏”,经营设施地址不变。
二、原则同意你公司收集、贮存、处置(物化处理)感光材料废物(HW16类中的231-001-16、231-002-16、397-001-16、900-019-16,仅限液态)2000吨/年、表面处理废物(HW17类中的336-052~064-17、336-066-17、336-069-17,仅限液态)6750吨/年、含铬废物(HW21类中的336-100-21,仅限液态)30吨/年、含锌废物(HW23类中的900-021-23,仅限液态)30吨/年、无机氟化物废物(HW32类中的900-026-32,仅限液态) 30吨/年、无机氰化物废物(HW33类中的336-104-33、900-027~029-33,仅限液态)30吨/年、废酸(HW34类,仅限液态)4500吨/年、废碱(HW35类中的900-350~356-35、900-399-35,仅限液态)100吨/年、其他废物(HW49类中900-042-49,仅限液态)1500吨/年,共计14970吨/年。有效期至2019年9月10日。
三、你公司应严格依法经营,加强全过程监管,规范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完善项目技术改造的相关环保手续文件,依法妥善处置新产生的废物,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切实承担起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主体责任。
四、你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由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负责。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1月2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广东省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环境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