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粤环审〔2018〕490号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清远市新绿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扩建项目(一期)配套噪声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清远市新绿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清远市新绿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扩建项目(一期)配套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保验收申请函》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基本情况
扩建项目(一期)位于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龙湾工业区,本次验收范围为扩建项目(一期)即新增退锡废液(HW17)年处理量0.4万吨及其配套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增玻璃钢储罐8个、脱氨塔1套、三效蒸发器2套、回转干燥窑尾气处理系统1套、RO膜水质净化器1套等;对原有项目含铜废液和退锡废液回收处理工艺进行技改,扩建项目(一期)生产工艺中利用无毒的氯化镁替代高毒的碳酸钡进行净化除杂,液碱替代氨水作为沉淀药剂,减少氨气排放量。扩建项目(一期)总投资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1000万元人民币,占总投资的50%。
二、噪声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落实情况
(一)建设单位选用了低噪声设备,并对高噪声源设备采取了有效的减振、隔音、消音等降噪措施;验收监测期间,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的要求。
(二)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包括含铜废液处理过程产生的除杂滤渣(废水处理污泥)和生产设备运维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均交具有危险废物收集处理资质单位处理处置;一般固体废物主要包括粉煤灰和煤渣,综合利用制砖;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处理。
综上所述,项目分期建设、分期验收属建设单位自主行为,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关规定,项目配套建设的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基本落实了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批复的要求,基本符合分期验收条件,我厅同意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三、项目运营期间,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环境保护管理,进一步提升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水平,严格执行项目环评批复各项要求,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并符合总量控制要求,全厂外排废水量不得超过53.1吨/日。
(二)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进一步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强化与地方应急预案和机构衔接,确保环境安全。
(三)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2013年)要求,进一步强化危险废物暂存库的防风、防晒、防雨、防渗、防腐等措施。
(四)按国家和省关于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做好相关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四、你公司应在20日内将相关验收资料送至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18年12月13日
抄送: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清新区环境保护局。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8年12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