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审〔2018〕39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东莞联兴立沙岛化工公用码头工程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东莞联兴码头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东莞联兴立沙岛化工公用码头工程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函》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项目位于东莞市沙田镇立沙岛。建设了3万吨级和500吨级液体化工泊位各1座及相关配套设施(不包括后方库区和污水处理设施等),泊位占用岸线总长298米,总用地面积约22565平方米。吞吐货种主要包括苯、甲苯、二甲苯、甲醇、乙醇、乙二醇、丙醇、异丙醇、丁醇、二甘醇、丙酮、甲乙酮、环己酮、醋酸乙酯、醋酸丁酯、丙烯酸甲酯、丙烯酸乙酯、丙烯酸丁酯液体化工产品。
二、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基本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的要求,我厅同意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三、项目运营期间,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环境保护管理,保证相关环保设施处于正常的运行状态,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二)加强危险废物的规范化管理,进一步落实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应急演练,强化与地方应急预案和机构的衔接,完善环境安全管理体系,确保环境安全;
(三)按国家和省关于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做好相关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四、你公司应在20日内将相关验收材料送至东莞市环保局、东莞市环保局沙田虎门港分局。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2月2日
抄送:东莞市环保局、东莞市环保局沙田虎门港分局。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8年2月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