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粤环审〔2011〕571号
关于中海石油基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40万吨/年
煅后焦工程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惠州石化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海石油基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40万吨/年煅后焦工程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函》及其它有关材料收悉。我厅
一、中海石油基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40万吨/年煅后焦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经原广东省环保局批准建设(粤环函〔2006〕1327号),以粤环审〔2007〕227号文批准同意变更建设地址及部分内容。项目位于惠州市大亚湾石化工业区H1地块内,利用中海油惠州1200万吨/年炼油项目副产品石油焦进行延伸加工,年产40万吨煅后焦,同时产生100吨/小时蒸汽用于余热发电、75吨/小时蒸汽外供中海油南海石化炼油项目使用。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生产装置(回转窑2台、冷却筒2台、余热锅炉2台等)、储运设施(重油库、原料处理及输送系统、成品储仓及输送系统、成品包装楼、成品仓库等)、公用工程(余热发电站、配电站、空压站、循环冷却水站等)、辅助设施(综合办公楼、总控制室等)、环保工程(余热锅炉烟气脱硫除尘系统、通风除尘系统、噪声治理系统等)。项目总投资47108.9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2720万元,占总投资的5.77%。
二、本项目执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项目产生的重油储罐含油废水经收集后用槽罐车定期运至石化区综合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后外排;项目生产废水(包括分析实验室废水、设备冲洗用水等)、生活污水经中海油基地加氢尾油综合利用项目建设的
三、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编制的《中海石油基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40万吨/年煅后焦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及《中海石油基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40万吨/年煅后焦工程(新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公众意见调查回访情况说明》和
(一)验收监测期间工况。
验收监测期间,该项目生产负荷为75%~81%,符合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0〕38号)应在设备正常生产工况达到设计规模75%以上时进行的要求。
(二)废气。
1#、2#回转窑脱硫除尘出口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沥青烟排放浓度符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二级标准要求。
无组织排放颗粒物监控点周界外最高浓度为0.25 mg/m3,符合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要求。
(三)废水。
项目重油储罐含油废水、生活污水在厂内收集后交石化区综合污水处理厂处理,排放的各污染因子均符合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
项目循环水系统、余热锅炉等部分冷却水经雨水排口外排至石化区雨水管道,悬浮物、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排放浓度均符合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pH超过标准上限0.50pH。
(四)噪声。
项目厂界噪声监测点昼间测值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夜间有超标,最大超标2.2 dB(A),周边无环境敏感点。
(五)污染物总量。
根据本次验收监测结果核算(以年生产330天,24小时/天计算),在监测工况情况下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分别为:二氧化硫232.6 t/a,化学需氧量0.016 t/a,化学需氧量在环评批复原广东省环境保护局粤环审〔2007〕227号文总量控制范围内(化学需氧量0.768 t/a),二氧化硫在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粤环审〔2011〕547号文总量控制范围内(二氧化硫293.23 t/a)。
(六)固体废物。
脱硫除尘产生的灰渣、煅烧窑的废耐火材料交外单位综合利用、处置;生活垃圾由地方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置。
(七)公众意见调查情况。
五、项目环保审批手续齐全,落实了环评及其批复提出的主要环保措施和要求,工程竣工环保验收合格。
六、项目投入运行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1)在该项目运行负荷达到设计能力75%以上时,应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进行噪声和项目循环水系统、余热锅炉等部分冷却水的补充监测,补充监测报告报原审批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必须加强生产设备和环保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各项环保设施长期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确保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2)项目对煅烧窑的废耐火材料实行跨省转移处置,应严格执行相关的固体废物处置规定进行跨省转移。
(3)进一步完善环境事故应急设施的建设,严格落实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性污染事故的能力,确保环境安全。
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主题词:环保 建设项目 验收 函
抄送:惠州市环境保护局、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