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粤环审〔2011〕131号
关于中海壳牌石化联合工厂95万吨/年乙烯扩建项目
(包括乙烯装置、环氧乙烷/乙二醇装置和苯乙烯
/环氧丙烷装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中海壳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中海壳牌石化联合工厂95万吨/年乙烯扩建项目(包括乙烯装置、环氧乙烷/乙二醇装置和苯乙烯/环氧丙烷装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惠州市环保局对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初审意见及有关材料收悉。我厅于2011年 4月19日对该项目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现场检查及验收,并将该项目环境保护执行情况在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公众网(http://www.gdepb.gov.cn)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群众的投诉和反对意见。经研究,现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中海壳牌石化联合工厂建于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本扩建项目位于联合工厂内,项目总占地面积2.59km2,厂区西北面为惠深沿海高速及山地,东南面隔澳霞公路临近其它工厂,东北面500米外为石化区交通道路及其它工厂,西临中国海洋石油惠州炼油厂,项目周边500米范围内均无环境敏感点。扩建内容为乙烯装置、环氧乙烷和乙二醇装置、苯乙烯和环氧丙烷装置的扩建和改造,不改变原有的生产工艺,公辅设施依托原有的工程。使乙烯设计生产能力由80万吨/年扩大至95万吨/年,主要产品仍然是乙烯、丙烯及其衍生物,不增加新的品种。扩建项目总投资95023.8万元人民币,环保投资267.6万元人民币,占总投资0.3%。
二、该项目执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管理制度。各生产装置产生的废水、初期雨水等经收集至原有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后,通过海底专用管线由原有排放口进行深海排放。外购燃料含硫量低于0.5%;乙烯装置凝析油加热炉、裂解炉产生废气经处理后,分别经原有80米和5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苯乙烯和环氧丙烷装置热油炉产生的废气,经80米高排气筒排放。回收环氧乙烷和乙二醇装置产生的二氧化碳,同时从放空气膜回收装置回收火炬气中乙烯作为生产原料。对主要噪声源采取了隔声、降噪措施。污水处理场污泥、浮渣、罐底油泥以及生产装置的浓缩液、废液等送该公司固、液体焚烧炉焚烧处理;废催化剂、废油渣、溶剂、废矿物油、焦炭渣、焚烧炉灰渣等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公司综合利用和处理。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库规范化设置。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项目主要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并安装了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建立了施工期环境监理制度,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了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项目建设和试运行期间未发生扰民和环境污染事件。环保档案资料齐全,环保管理机构、环保规章制度、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及应急设施较完善。公司已按我厅粤环发〔2010〕96号文要求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与有资质单位签订了技术服务合同。
三、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编制的《中海壳牌石化联合工厂95万吨/年乙烯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明:
(一)工况。
验收监测期间,该项目负荷达到设计能力75%以上,符合验收监测规范要求。
(二)废气。
乙烯装置新建裂解炉、凝析油加热炉以及苯乙烯和环氧丙烷装置热油加热炉废气排气筒高度均符合粤环审〔2008〕247号文要求。乙烯装置新建裂解炉、凝析油加热炉废气排气筒出口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最高排放浓度及烟气黑度均符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二级标准要求。乙烯装置清焦罐废气排气筒出口颗粒物、非甲烷总烃、苯、甲苯、二甲苯的最高排放浓度及最高排放速率均符合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一时段二级标准要求。苯乙烯和环氧丙烷装置热油加热炉废气排气筒出口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最高排放浓度及烟气黑度均符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二级标准要求。
废液焚烧炉、固废燃烧性能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18484-2001)焚烧炉技术性能指标要求,排气筒高度均符合上述标准要求。废液焚烧炉废气排气筒出口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化氢、二噁英最大排放浓度及烟气黑度均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18484-2001)(焚烧量≥2500kg/h)排放限值要求。固废焚烧炉废气排气筒出口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化氢、二噁英、汞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砷和镍及其化合物及铬、锡、锑、铜、锰排放浓度日均最大值及烟气黑度均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18484-2001)(焚烧量300-2500kg/h)排放限值要求。
厂界无组织废气各监测点硫化氢、氨、苯乙烯及臭气浓度最大浓度值均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新改扩建标准要求;酚类、非甲烷总烃最大浓度值均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周界外浓度最高点标准要求。
(三)废水。
乙烯、丁二烯及汽油加氢装置、苯乙烯和环氧丙烷装置出口废水中总铅、总镍、总铬、总镉、总砷、总汞、六价铬污染物最大日均值浓度均符合《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中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要求。
监护池排水站废水中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石油类污染物最大日均值浓度均符合《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要求。
岸边排放口废水中pH、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石油类、氨氮、总磷、硫化物、苯、甲苯、乙苯、邻二甲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污染物排放最大日均值浓度均符合《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要求。
污水处理场出口及深海排放池(总排口)废水中pH、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石油类、动植物油、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酚类、总有机碳、苯、甲苯、乙苯、邻二甲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总氰化物、总镍、总铜、总锌、总镉、总铬、总铅、总汞、总砷、六价铬污染物排放最大日均值浓度均符合《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要求。
(四)噪声。
项目共设▲1、▲2、▲3、▲4四个监测点,其中东北及东厂界▲1、▲2监测点昼、夜间厂界噪声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Ⅲ类标准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南厂界▲3、▲4监测点昼间和夜间厂界噪声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Ⅳ类标准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要求。
(五)污染物排放总量。
根据验收监测期间工况及监测结果进行核算,废气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为1223吨/年,废水COD排放总量为122吨/年,均符合惠市环函〔2008〕951号文要求(二氧化硫5500吨/年,COD735吨/年)。
(六)公众意见调查。
99%的被调查者对项目环境保护工作表示满意或基本满意。
四、项目环保审批手续齐全,落实了环评报告书及其批复提出的主要环保措施和要求,工程竣工环保验收合格。
五、项目投入运行后应做好以下工作:进一步加强对烟气在线监测仪的运行管理和维护,确保在线监测仪器正常稳定运行和监测数据准确可靠。进一步加强应急演练、加强与当地政府的联动与衔接,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能力。进一步加强环保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环保 建设项目 竣工验收 意见 函
抄送:惠州市环保局,惠州大亚湾区环保局,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1年4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