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试点产业园区名单(第二批)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0〕65号)的要求,我厅组织开展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联动试点工作,于2023年11月印发《关于开展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今年4月至6月,我厅收到广州、河源、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提交的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试点申报材料。经审核,广州番禺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花都经济开发区、深圳大鹏(河源源城)产业转移工业园、深圳(河源)产业转移工业园、连州市产业转移工业园5个园区符合联动试点申报条件,我厅将其作为我省第二批试点产业园区。

  试点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按照《通知》等要求,切实履行试点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规划环评等要求,指导相关建设项目按照规定试行各项改革政策,并加强对产业园区内企业的日常管理。请广州、河源、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指导相关产业园区做好试点工作,及时组织总结试点情况和经验做法,试点期限内每半年将有关情况报送我厅,同时加强对试点产业园区环境管理,确保产业园区及周边生态环境安全。

  附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试点产业园区名单(第二批)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4年7月10日

(联系人及电话:余绵梓 020-83624139)


附件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试点产业园区名单(第二批)

序号

试点产业园区名称

园区所在区域

园区面积

(平方公里)

园区管理机构

1

广州番禺经济技术开发区

广州市

9.1371

广州番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

广州花都经济开发区

广州市

14.99

广州花都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3

深圳大鹏(河源源城)产业转移工业园

河源市

4.6

河源市源城区工业园管理委员会

4

深圳(河源)产业转移工业园

河源市

16.6197

河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5

连州市产业转移工业园

清远市

4.33

清远民族工业园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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