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

转发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

  现将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18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环评质量监管工作。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下简称环评文件)质量是环评工作的生命线。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深刻吸取深圳湾航道环评的教训,加强环评文件编制行为监督检查和编制质量问题查处。针对环评受理、公示和征求公众意见、批复及审批公告等环节,全面开展环评文件质量自查自纠工作,保障环评制度的有效性和公信力。

  二、加强环评编制规范性检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环评文件受理过程中,应当进行编制规范性检查,重点检查编制单位、编制人员等是否符合相关编制要求,是否在信用平台提交信息,是否列入限期整改名单或失信“黑名单”等。对不符合编制规范性要求的环评文件不予受理,对已受理未批复的环评文件规范性进行自查,并对发现的不规范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和失信记分。

  三、强化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大环评法律法规宣传力度,督促指导建设单位全面落实环评主体责任,主动实施环评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对环评文件的内容和结论负责。对建设单位申报的环评文件,要查看建设单位是否通过网络平台公开,对编制报告书的项目是否公开公众参与说明,且公开的环评文件和公众参与说明是否附具建设单位和技术单位公章、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等,对未按规定公开的或公开的环评文件及公众参与说明与报批稿不一致的,应不予受理。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0年4月2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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