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企业吸收合并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函〔2018689

 

关于企业吸收合并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问题的复函

 

中山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如何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请示》(中环请〔201873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一、你局请示称,广东格兰仕集团有限公司计划将同一厂区内、具备独立环保审批手续的几家家电公司合并为一家公司,且该吸收合并仅涉及资产、债务的转移,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未发生重大变动。我厅认为,若该吸收合并经合法程序完成后,相关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措施均未发生重大变动,则企业无须报批或者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 若企业只是变更法人代表或企业名称,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措施均保持不变的,亦无须报批或者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要求仍按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执行。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8429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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