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适用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函〔2018312

 

 

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适用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

现将环境保护部《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适用问题的复函》(环政法函〔20183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838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适用问题的复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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