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科研、督查、核安、研发中心业务楼环保审批的公示

 我局拟批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科研、督查、核安、研发中心业务楼项目的建设,现将项目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建设单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二、建设地点、规模及内容

建设地点在广州市天河区员村西街7号大院。

征地后总规划用地面积约19554.844 m2(含道路代征地1401 m2),总建筑面积32000m2(其中地上24000m2,地下8000m2)。拟建1栋地上17层(地下2层)塔楼和与塔楼相连且位于塔楼东部的2~7层裙楼,主要功能包括城市水资源综合利用与污水资源化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环保设备集成化技术研发与孵化基地、国家环境保护城市环境生态重点实验室、国家环境保护近岸海域环境模拟重点实验室、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及生物能源开发重点实验室、环境教育基地、办公用房、广东核安全监督站用房等功能,其中广东核安全监督站无放射性设备,不对环境产生放射性影响。

拟征地块内,需要拆迁安置的居民共76户,197人。其中:员村新村18号(36户,92人)、员村新村21号(39户,102人)、新岗凤粟园12号之一(1户,3人)。

三、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

污水执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大气污染物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Ⅱ类标准。

四、项目拟采取的主要环保措施

实验室废水经自建的污水处理站预处理、食堂含油污水经隔油隔渣预处理并汇同其他生活污水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下水管网,最终纳入猎德污水处理厂进行二级生化处理。

实验室产生的酸性废气和有机废气集中收集,引至塔楼17层楼顶天面的废气处理装置(吸收塔)进行处理并高空排放。经处理后,酸性废气和有机废气的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

职工食堂产生的油烟经高效除油烟机和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后由内置烟道引至塔楼17层楼顶天面高空排放。

对中央空调制冷机组、冷却塔及风机等主要噪声源采取有效的隔声、消声、减振等治理措施,确保边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Ⅱ类标准要求。

五、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建设项目符合城市规划,具有建设的必要性。建设项目的污染源产生的污染物种类和数量较少,经拟采取的环保措施治理后对自身和周围环境的影响可大幅度减小或消除,影响在可接受的范围内。本评价认为,项目在环保方面可行。

本项目环保审批结论公示时间2007年11月8日至11月14日。如对此项目持有异议者,可向公示受理单位反映或投诉。

受理单位: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地址:广州市龙口西路213号, 邮编:510630

联系电话:020-85516390

电邮地址:LJH1116@21cn.com

 

 

 

二○○七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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