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昌(鹤山)重道路沥青有限公司向我局补办环评手续,上报了该公司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该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和环评座谈会的情况,拟同意项目的建设。根据有关规定,现将项目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建设单位:盈昌(鹤山)重道路沥青有限公司
二、建设地点:江门市鹤山市古劳镇丽水外浪。
三、建设内容:项目主体工程为一套95.1万t/a重交沥青生产装置(由初馏装置、减压装置、减粘装置、加热炉等组成)、10万t/a乳化沥青、30万t/a改性沥青生产装置各一套;储运工程包括3000吨级的油码头一座,汽车发油台2座、装卸船泵2座;罐区总容量为7.3万立方米,共有供顶储罐18个;公用辅助工程包括3t/h和4t/h燃油气锅炉各1台、供排水、供配电、锅炉供热系统、空压站;环保设施有焚烧炉、污水处理站等。
四、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
项目加热炉排放废气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二级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其它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二类控制区第二时段限值;废水经收集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西江护堤公路一侧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Ⅳ类标准,其它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Ⅱ类标准;在厂区内暂存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应设置堆放场所,妥善贮存,其污染控制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有关要求。
五、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选址符合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符合河道管理条例和防洪法的规定与要求,大气污染物能达标排放。因此,项目在采取和实施了环评报告书提出的相应环保措施和建议后,项目所引起的环境影响基本是可以控制的,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来说本项目是可行的。
六、项目拟采取的主要环保措施
按清污分流的原则,优化设置排水系统。各类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经分别收集深度处理达到回用水标准后基本全部回用不外排。加热炉、锅炉和备用柴油发电机采用自产不凝气(含硫量≤0.72%)和0#轻柴油(含硫量≤0. 2%)作燃料。采用气柜回收沥青生产装置的油气为锅炉燃料,非正常工况和事故状态时装置的油气由专用焚烧炉燃烧处理。采取措施对储油罐大、小呼吸蒸发油和装车蒸发油气进行收集,并送焚烧炉焚烧,收集处理率须达90%以上。加强设备的维护和管理,采用先进的装卸工艺、防泄漏管阀接口和自动监控设备,以最大限度的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隔声、消声和减振等措施降低噪声的影响。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立足于综合利用,确实不能利用的,须落实妥善的处理处置措施,防止造成二次污染。项目产生的污油、清罐油泥、SBS包装袋、废保温材料、废碱液以及废水处理污泥等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其污染防治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或送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
本项目环保审批公示时间七天(2005年12月2日至12月8日)。如对此项目持有异议者,可向公示受理单位反映或提出书面意见。
受理单位:广东省环境保护局监督管理处
地址:广州市天河龙口西路213号 邮政编码:510630
联系电话:(020)87531893 87531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