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研究,我局拟批准梅县电厂3#、4#机组(2×125MW)烟气脱硫项目。根据有关规定,现将项目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 建设单位:广东粤嘉电力有限公司梅县发电厂
二、 建设地点:梅县西郊槐岗梅县发电厂内
三、 建设内容:为梅县电厂3#、4#燃煤发电机组建设湿式石灰石-石膏法烟气脱硫装置,大幅度降低二氧化硫排放量。
四、 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
3#、4#机组二氧化硫、烟尘排放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第3时段标准并满足总量控制要求;氮氧化物排放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
废水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Ⅱ时段二级标准;
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Ⅲ类标准。
五、项目拟采取的主要环保措施
1、烟气脱硫效率和除尘效率分别达到90%和99.5%以上,并保证脱硫设施运行时间达到机组正常运行时间的95%以上。
2、采取有效除尘措施,降低石灰石扬尘对环境的影响。
3、脱硫废水回用为冲灰,不外排。
4、脱硫石膏优先综合利用;不能利用则妥善处置。
5、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消声降噪措施,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本项目环保审批公示时间七天(2006年6月27日至7月3日)。如对此项目持有异议者,可向公示受理单位反映或提出书面意见。
受理单位:广东省环境保护局监督管理处
地址:广州市天河龙口西路213号 邮政编码:510630
联系电话:(020)87531893 87531919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