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环函〔2024〕222号
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转发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关于〈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粤环函〔2023〕26号)、《转发生态环境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原油成品油码头和油船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23〕69号)等文件有关要求,强化2024~2025年移动源达标监管,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新生产、进口、销售环节监督检查
各地要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粤府令第270号)、《广东省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监督检查指南(试行)》等文件要求,组织开展新生产、进口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检查。广州、深圳市还要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粤府令第281号)、《广东省新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试行)》等文件要求,组织开展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达标检查,严厉打击污染控制装置造假、屏蔽车载诊断系统(OBD)功能、尾气排放不达标等行为。
二、加大使用环节监管力度
(一)推进黑烟车闭环管理。各地要按照《在用柴油车排气污染物测量方法及技术要求(遥感检测法)》(HJ 845-2017)要求组织开展机动车遥感监测设备校准和检查,提高遥感监测数据质量。对于遥感监测(黑烟车电子抓拍)林格曼黑度指标超标的车辆,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依法责令限期维修和复检,形成闭环管理。生态环境部门采用遥感监测(黑烟车电子抓拍)等方式取得的监测数据、视频、照片等证据满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相关要求的,应及时移交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二)开展营运柴油车用车大户入户检查。各地要按照《广东省用车大户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试行)》要求,指导营运柴油车用车大户建立和完善车辆维护、燃料和车用尿素添加使用台账;组织对遥感监测超标率10%以上的重点用车大户(重点大户清单已导入“天地车人”移动端)开展入户检查,依法查处擅自拆除、闲置、更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以及未按照规范要求添加车用尿素等氮氧化物还原剂的等违法行为。
(三)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各地要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联网和监管工作的规范》(粤环发〔2024〕1号)要求,组织做好辖区内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联网和监管工作。按照《广东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试行)》的要求,组织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异地车年检率高、初检合格但遥感监测不合格车辆占比高、氮氧化物检测结果异常低的机构(清单已导入“天地车人”移动端),依法查处篡改、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移送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
(四)大力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治理。各地要大力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工作,做到应登尽登;组织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专项检查,重点查处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使用的冒黑烟、排放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基本消灭冒黑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五)强化油品质量抽查。各地要按照省非法成品油整治联防联控机制要求,在开展用车大户入户检查、非道路移动机械检查的同时,抽查其使用的油品质量,发现油品质量超标的,要溯源倒查到销售、生产等环节,问题线索及时移交同级市场监管、公安、能源等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六)开展原油成品油码头和油船油气回收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地要加强对辖区内原油成品油码头和油船油气回收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20)和《油品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1-2020)等要求的要依法查处。
三、其他要求
(一)省生态环境厅将组织开展移动源监督抽查工作,请各地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对省生态环境厅已组织抽查过的单位,应避免重复检查增加企业负担。
(二)各地要加强与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能源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推进相关工作。
(三)各地应通过“天地车人”移动端等途径将监督检查相关情况报送省生态环境厅。
(四)请相关单位积极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拒绝或延误检查。
(五)各地要加强宣传引导,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引导企业诚信守法。
(六)企业违法信息,各地要录入广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依法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6月20日
(联系人及电话:王顺强 020-85266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