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试行办法》(粤办发〔2003〕6号)要求,结合我省开展环境保护责任考核的实际情况,现将2004年度广东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以下简称“责任考核”)结果报送要求函告如下:
一、2004年度责任考核指标体系仍按《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指标体系〉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粤环〔2003〕125号)要求执行。
二、各地级以上市“责任考核”结果(包括责任考核软件生成的数据库文件)及相关材料于2005年3月15日前报送省环保局。
各县(市、区)“责任考核”结果经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和组织部门会审后于4月底前报省环保局。上报材料为考核报表、地级以上市环保局和组织部门考核结果和评价材料,县(市、区)委书记和县(市、区)长基本情况表(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任职情况等)。对县(市、区)的考核指标体系进行调整的,要将指标体系的调整内容报省环保局备案。
三、2004年度“危险废物处置率”指标暂考核医疗废物部分。数据来源于环境统计、城市卫生管理部门和城市固体废物管理部门。
四、关于总量控制指标。
2004年度“总量控制指标”仍按上年度的考核方式进行考核。
计分方法:计分权重为10分,其中SO2和COD总量达标考核分别占5分。:
①2004年度 SO2(COD)排放总量<2003年度 SO2(COD)排放总量的即可得满分。
②2004年度 SO2(COD)排放总量<“十五”计划到2005年度 SO2(COD)的总量控制目标量的即可得满分。
③(2004年度SO2(COD)排放量—2003年度SO2、(COD)排放总量)/2003年度SO2、(COD)排放总量大于0小于10%的扣0.5分,10%-19.9%扣1分,20%-29.9%的扣1.5分,30%-39.9%的扣2分,40%以上的扣2.5分。
《广东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指标体系》中总量控制指标的操作解释(2)、(3)同样执行。
五、机动车首检、抽检会审资料准备:①首检会审原始检测记录为第三季度的任何一个月的原始检测记录,如首检数量超过2000辆的,可只备2000辆的检测记录(汽车与摩托车分开计算),但时间上要有连续性,不能随意抽取部分记录;②抽检的原始检测记录要全部备检。如汽车抽检数超过2000辆的,可只备2000辆的原始抽测记录;如摩托车抽检数超过1000辆的,可只备1000辆的原始抽测记录。但在时间上要有连续性,不能随意抽取部分记录;③提供完整管理软件及原始检测记录数据库的城市可不带纸资料。
六、其它要求按《广东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工作手册》执行。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二○○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环保 考核 函
抄送: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省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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