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一起成功探索“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纳入刑事审判量刑情节考虑”实践的典型案例,生态环境部门通过与公安、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密切联络,把握好磋商时机,推动形成有效清理、有效追责、有效索赔、有效宣传的良好局面,为类案的办理提供了可复制的经验。
一、基本案情
线索来源
2019年7月,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群众举报,查实清新区某乡道旁空地被倾倒两堆蓝色固体废物,现场未采取防扬散、防渗漏等污染防治措施。
案发现场
调查评估
经属性鉴定,涉案固体废物均为危险废物,其中一堆重12.22吨,另一堆重13.28吨(由本案案外人倾倒,已另案处理)。属地镇人民政府及时清理涉案危险废物至某公司暂存,并于2020年2月委托第三方公司对涉案危险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置。
清理处置现场
清理后现场
磋商与诉讼情况
因涉嫌刑事犯罪,该案依法移送至公安机关侦办,经侦查,确定马某为本案责任人,他于2020年10月被依法逮捕。同年12月,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清远市人民政府同意由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本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同月,清远市生态环境局与马某家属及马某的代理律师开展磋商,经清远市生态环境局释法说理、对相关费用进行详细说明,双方就磋商内容达成一致并签订赔偿协议。2020年12月,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马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磋商会议现场
赔偿情况
马某于赔偿协议签订当天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12.63万元,并于一周内在《清远日报》第三版刊登致歉声明,检讨过错并向公众致歉。
二、经验启示
趁热打铁,把握最佳磋商时机
本案中,赔偿义务人因涉嫌刑事犯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其本人及家属希望通过参与磋商、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以获得刑事从宽处理。在了解到赔偿义务人的磋商意愿后,经赔偿权利人同意,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在刑事判决前迅速组织开展磋商会议,深入释法明理,极大提升赔偿义务人一方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积极性。磋商成功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及时将磋商和赔付情况通报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赔偿义务人履行赔偿协议的情况被纳入刑事审判的量刑情节考量,对鼓励类案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责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三、专家点评
本案将当事人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履行作为刑事判决的量刑情节,充分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的规定,为鼓励损害担责,宣扬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理念树立实践样板。(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三级高级法官 强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