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2年7月20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万江分局执法人员到东莞市妙韵食品有限公司依法进行双随机检查。该单位主要从事调味品的加工生产。已办理相关环保手续。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正在生产,清洗工序产生的废水经配收集处理后排放,执法人员现场委托监测公司于该单位废水处理设施排放口进行采样监测,采样时,废水排放口有废水排放。根据2022年7月27日出具的《检测报告》,该单位的综合废水排放口pH值是5.8,pH超标准限值下限0.2。
二、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关于“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万江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关于“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于2022年8月4日对该单位立案。
8月9日复查时,该单位生产废水已达标排放。经调查,鉴于当事人属于首次违法,仅pH值超过标准,且数值在5-10以内,并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关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以及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第6项的相关规定,于2022年9月23日决定对该单位不予处罚。
三、案件启示
探索“差异化监管”新模式,坚持“宽严相济”。此次对企业的不予处罚,真正体现了差异化监管,在对恶意排污、造成重大损害等违法行为持续保持高压的同时,在法律框架内给予行政相对人一定的容错空间,可以激励企业主动守法、提高生态环境管理水平,有利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