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意义】
一、行动快速。接案件线索后,惠州市生态环境局龙门分局立即派出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调处,第一时间核实情况。
二、措施得当。两次委托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对车间堆存的固态物质和倾倒填埋的灰黑色污泥开展属性鉴别工作和环境损害评估工作,准确定性问题。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23日,惠州市生态环境局龙门分局接省生态环境厅转入案件线索“位于麻榨镇凤岗村上坑下屋村村前一家木业制品厂内有家铝灰加工厂涉嫌非法处置铝灰渣,严重污染环境”。
经现场调查发现,该企业未办理环保有关手续,存在非法从事铝灰渣球磨筛选等处置行为,生产车间现场堆放有约906个装载有疑似铝灰渣的吨袋,重量共约900吨,均有刺激性氨水味。
2021年8月4日,惠州市生态环境局龙门分局再次对该厂周边进行排查发现在该加工厂西北方经平整空地非法填埋有大量灰黑色污泥,倾倒固体废物表层用黄泥土掩盖,用挖掘机开挖后散发出强烈刺激性气味。该地块原属于荒地,现场未硬底化,无防扬散、防雨淋、防流失措施,填埋物质疑似球磨筛选后的废铝灰。
为进一步确认厂内堆存的固态物质和填埋的灰黑色污泥性质,惠州市生态环境局龙门分局两次委托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对车间堆存的固态物质和倾倒填埋的灰黑色污泥开展属性鉴别工作和环境损害评估工作。
【查处情况】
根据省环科院出具的鉴别报告,确定堆放固体物质和倾倒废物为危险废物铝灰渣,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中列明危险废物,编号HW48。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款,当事人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擅自进行非法处置、倾倒铝灰渣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惠州市生态环境局龙门分局于8月9日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作进一步调查处理。9月24日,公安机关对该案件立案侦查,相关涉案人员已被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按程序侦办中。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龙门分局分别于10月9日、10月15日组织该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召开了两次磋商会议,均未达成磋商结果。下来将组织开展第三次磋商会议,市生态环境局也将继续督促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方案的商定,确保后续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落实到位。
【案件启示】
1、充分利用技术手段,及时固定证据,为启动后续生态损害赔偿及刑事侦查提供依据。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接线索后,迅速开展现场调查,通过连续多日的排查和取证,新发现该加工厂除了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外,还在场地西北方空地处还倾倒填埋有危险废物,同时立即委托有资质的危废鉴定单位到现场开展危废鉴别工作,为案件的移送提供科学证据,且生态环境部门主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为公安机关后续的侦办案件提供更科学、充分的依据。
2、充分发挥属地政府的统筹协调作用,启动部门联动机制,多措并举妥善处置现场。龙门县委、县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危险废物案件的办理,结合当前我省集中开展打击涉铝灰等危险废物专项行动,龙门县全面开展打击涉铝灰等危险废物案件起到极大的震慑作用,增强群众对生态环境的获得感、幸福感。
案件经办人:刘志权、钟一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