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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配套环保政策的通知(有效)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

配套环保政策的通知

 

粤环〔2014〕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配套环保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127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配套环保政策

 

为加强环境保护,建立与主体功能区相适应的环境政策体系,提升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关于印发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粤府〔2012120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配套政策。

一、总体思路

(一)根据不同主体功能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发展定位和资源环境承载力,实行分类指导、分区控制。优化开发区坚持环境优先,实施更严格的环保准入标准,倒逼产业转型升级,着力推进污染整治,全面改善环境质量;重点开发区坚持发展中保护,优化区域资源环境配置,引导产业集约发展,全力推进综合防控,保持环境质量稳定;生态发展区坚持保护中发展,按照生态功能优先原则适度发展适宜产业,着力推进生态保育,增强区域生态服务功能,构筑生态屏障;禁止开发区坚持强制性保护,加强养护建设,依法严格监管,实现污染物“零排放”,确保区域生态安全。

二、实施差别化的环境准入政策,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二)严格落实生态红线。将主体功能区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发区和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划定的严格控制区纳入生态红线进行严格管理,依法实施强制性保护。红线范围内禁止建设任何有污染物排放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项目,逐步清理区域内现有污染源;除文化自然遗产保护、森林防火、应急救援、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以及必要的旅游、交通、电网、通讯等基础设施外,原则上不得在生态红线区域内建设基础设施工程。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进行包括旅游、种植和野生动植物繁育在内的开发活动;严格控制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内人工景观建设。

(三)优化产业空间布局。优化开发区重点发展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禁止新建燃油火电机组和热电联供外的燃煤火电机组、炼钢炼铁、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电解铝等项目。重点开发区充分利用环境资源优势,合理适度发展,有序承接产业转移;引导石化、钢铁、能源等重大项目优先向海峡西岸经济区粤东部分、北部湾地区湛江部分和粤西沿海片区布局;粤北山区点状片区适度有序发展水泥、建材、矿产、电力等资源优势产业,严格限制扩大印染、造纸等重污染行业规模。重点生态功能区在不损害生态功能和严格控制开发强度的前提下,因地制宜适度发展资源开发利用、农林牧渔产品生产和加工、观光休闲农业等产业,积极发展旅游等服务业,严格控制新建矿山开发布局及规模,产业布局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须开展主体功能适应性评价。国家和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内禁止新建化学制浆、印染、电镀、鞣革等项目,严格限制有色冶炼、重化工等项目建设。农产品主产区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大力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和发展农产品深加工。

(四)加强项目环境准入管理。完善重污染行业环境准入管理,禁止新建污染物产生和排放强度超过行业平均水平的项目。优化开发区新建项目清洁生产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新建产业园区应按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进行规划建设,现有园区要逐步达到省绿色升级示范工业园区要求。重点开发区要按照“产业向园区集中”的原则,以园区为载体推动产业集聚发展,新建项目原则上进园入区,项目清洁生产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生态发展区要以县城为依托适度发展低消耗、可循环、少排放的生态工业园区,现有产业园区应逐步按照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进行改造,原则上不得引进与园区主导产业无关的工业建设项目;严格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审批,矿产资源规划环评未通过审查的地区,不得审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企业取得探矿、采矿权前必须事先依法取得环评批复文件。

(五)严格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中的珠三角外围片区对电镀、制浆造纸、合成革与人造革、制糖火电、钢铁、石化、化工、有色、水泥等行业及燃煤锅炉执行有关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国家标准,或严于国家标准有关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地方标准;适时申请提前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汾江河、淡水河、石马河等重污染河流要制定实施更严格的流域排放标准。重点开发区海峡西岸经济区粤东部分、北部湾地区湛江部分和粤西沿海片区的石化、钢铁等行业新建项目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合成革与人造革、有色金属矿采选和冶炼等行业新建项目应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三、实施差别化的总量控制政策,推动区域绿色发展

(六)严格实施污染物削减替代。把取得污染物排放总量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中的珠三角外围片区新建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项目实施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新建排放可吸入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从实施等量替代逐步过渡到减量替代;其他地区新建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项目实施现役源1.5倍削减量替代,并根据需要对可吸入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实行排放等量或减量替代。优化开发区实施更高要求的污染物减排目标,推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建立新上项目与煤炭等能源消费增量和污染物减排“双挂钩”机制。重点开发区严格控制城镇化和工业化产生的污染物新增量,大力实施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省对区域内的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所需总量指标给予适当倾斜。生态发展区加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监管,通过治理、限制或关闭排污企业等手段,实现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下降,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禁止开发区要依法关闭或迁出区域内所有污染物排放企业,确保污染物“零排放”。

(七)实施排污许可和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制度。优化开发区严格限制排污许可证的发放,率先开展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等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逐步增加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污染因子,建设项目所需总量指标应通过排污权交易市场有偿取得。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中的珠三角外围片区内的排污企业不得从其他区域购买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污指标,鼓励其作为出让方将排污指标交易到环境容量相对充足的重点开发区域。供水通道和水质超标河段的排污单位不得从其他流域购买水主要污染物排污指标,鼓励向环境容量充裕的非敏感河段出让排污指标。重点开发区合理控制排污许可证的发放,逐步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鼓励新建项目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排污权。生态发展区严格控制排污许可证发放,区域内的排污企业不得从其他区域购买各类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禁止开发区一律不发放排污许可证。

四、实施差别化的污染治理政策,提升区域环境质量

(八)大力改善优化开发区环境质量。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及珠三角清洁空气行动计划,以控制臭氧和细颗粒物为重点,着重推进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等多种污染物协同减排,切实解决区域大气复合污染问题。深入推进广佛跨界河流、淡水河、石马河、前山河、茅洲河等重点流域及城镇河涌水环境综合整治,实行重污染流域“河长”责任制,对未完成河流治理责任目标任务的实行“一票否决”。统筹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构建城乡一体的污水和垃圾处理系统。强化铅蓄电池、电镀等重金属排放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加强涉重金属污染排放企业的环境监管,开展受重金属污染土壤的治理和修复。

(九)积极预防重点开发区环境质量下降。珠三角外围片区重点加强电镀等行业重金属污染整治,加大城镇内河涌污染治理力度。海峡西岸经济区粤东部分重点加强石化、电力、陶瓷、临港工业等行业企业的大气污染防治,扎实推进脱硫脱硝、高效除尘改造工程建设;着力推进练江和枫江流域的综合整治,强制关闭流域内不符合功能区划和产业布局要求的污染企业,加快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加大汕头贵屿电子废弃污染和莲花山钨矿尾矿库闭库的综合整治力度。北部湾地区湛江部分和粤西沿海片区重点防范沿海重大产业带的环境污染,加大钢铁、石化、化工等行业的大气污染防治;着力推进小东江流域污染综合整治,加强鉴江、漠阳江、九洲江流域的水质保护。粤北山区点状片区重点加强水泥、陶瓷、冶炼等行业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水环境污染风险防范,完善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的规划建设,防止城镇化和新区开发对江河的污染;加快推进清远市电子废弃物拆解重金属污染治理。

(十)全力保障生态发展区环境质量优良。重点生态功能区大力加强东江、北江、韩江、鉴江上游片区和西江流域片区水源保护,加快重要水库、主要供水通道两岸敏感区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积极解决农村饮水安全、农村生产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等突出环境问题;大力推进产业转移园集中治污设施建设,加强园区环境监管,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保障区域水环境安全。加快推进大宝山矿、凡口铅锌矿、乐昌铅锌矿等涉重金属污染典型矿区的环境治理。积极开展火电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农产品主产区着力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建立完善科学的种植制度和生态农业体系,大力推广节药、节肥技术,鼓励发展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积极开展粮食主产区受污染耕地土壤的治理和修复示范;鼓励畜禽养殖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推广集中饲养、集中治污、统一管理的标准化生态化养殖方式,结合各地区地理和人文的独特性,探索并发展‘零污染’的绿色特色养殖技术,全面提升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区)建设和管理水平。

五、实施差别化的生态保护政策,构建生态安全屏障

(十一)实施水环境保护长效管理机制。优化调整取水排水格局,实现高、低用水功能之间的相对分离与协调和谐。优化开发区加强水环境功能区达标倒逼管理,对水质未达到控制目标的流域进行限批,实行控制单元内污染物排放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重点开发区以水环境质量和容量为基础,引导流域内产业发展格局、城镇建设格局和土地利用格局等优化调整。生态发展区划定东江、西江、北江和韩江等重要河流水源保护敏感区,严控重要水库集雨区变更土地利用方式,取缔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各种开发活动。禁止开发区中的饮用水源保护区严格执行饮用水源保护制度,开展饮用水源地环境风险排查,推进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土地依法征收,依法取缔饮用水源保护区内非法排污企业和排污口。

(十二)提升优化开发区城市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优化开发区着重加强城市公园绿地、绿道网、绿化隔离带和城际生态廊道建设,将深—莞—惠和博罗县城之间山地绿核、以五桂山—凤凰山为中心的中山珠海之间山地绿核、以白云山—帽峰山—万亩果园—大夫山为中心的广州北部城市连绵带城市绿核等大型自然板块纳入城市“都市绿核”系统进行重点保护,加快推动形成布局均衡、结构合理、功能完善、景观优美的城市生态绿化体系。严格控制围垦和陆源污染物排放,加强对近岸海域岸线开发、养殖和排海倾废的环境监管,加强滨海湿地和海岛生态保护,逐步恢复珠江口、大鹏湾、镇海湾等沿海红树林,加快珠江口等海洋生态系统修复。

(十三)防范重点开发区工业化城镇化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以预防大规模开发活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为重点,合理控制重点开发区的土地开发规模和时序,重要绿化道路、水系生态廊道、绿带系统周边应合理限制大规模开山取土采矿等开发建设活动。合理控制海峡西岸经济区粤东部分、北部湾地区湛江部分、粤西沿海片区岸线的开发强度,控制滩涂围垦、填海和岛屿采砂活动,加强湿地及沿海防护林的保护,防止近岸海域生态环境恶化,减少海洋开发建设过程中对陆域和海域生态环境带来的破坏和影响。

(十四)强化生态发展区生态安全屏障建设。重点加强南岭山地森林及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区粤北部分的生态保护,加大重要江河水系生态廊道保护力度,禁止河流滩涂湿地和江心洲的开发。大力推进东江、北江、韩江、鉴江上游片区和西江流域片区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建设,加强水土流失治理和恢复,加大天然林保护和生态公益林建设力度,大幅度提高生态公益林占林业用地面积的比例。将农产品主产区的农田湿地统一纳入区域绿地系统进行严格保护,依托自然山体和河流,将农田林网与河网水系、道路防护林带连接,构建农业生态环境安全体系。积极防范城镇建设、工业活动对基本农田的破坏,保护土壤生态系统健康,维护土壤生态功能。

(十五)严格保护禁止开发区生态环境。加强对各类禁止开发区的保护设施与管护队伍建设,完善管理机制,强化监督执法,严肃查处违法破坏行为,提高禁止开发区域环境保护和管理能力。重点加大对自然保护区内资源环境和珍稀濒危生物资源的保护力度;加强对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原真性、完整性的保护,强化遗产及周边区域生态系统现状维护和提升;实施封山育林,提高森林公园的森林覆盖率和林地质量,推动形成有利于水源涵养的植被结构;完善地质公园管理体制,加强对地质遗迹及其相关的森林、文物等资源的集中统一管理;积极开展湿地公益宣传,加强湿地公园内典型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力度,适度合理开发利用湿地资源。

六、实施保障

(十六)强化政策落实。加强部门合作,建立多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共同推进环境配套政策的实施。各地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研究制定本地区的配套环境政策及实施细则,明确部门职责和分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各地、各部门编制区域国土开发、土地利用、城市建设、新区发展、产业园区、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划和制订具体政策,应认真落实本通知要求。

(十七)加大资金投入。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补偿力度,将激励性补偿与生态保护指标挂钩,推动重点生态功能区自觉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生态发展区和禁止开发区自然生态保护、重要饮用水源涵养、农村环境整治、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建设,适当支持重点开发区环境基础设施和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建设。各地要积极拓宽环保投入渠道,加大环保投资力度,提高区域环境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十八)完善责任考核和追究机制。根据不同主体功能区的定位和环保工作重点,逐步实施“差别化”的环保考核。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决策失误、未正确执行主体功能区规划配套环保政策等问题,造成环境质量明显恶化、生态破坏严重、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受到侵害等严重后果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十九)强化公众参与。积极开展主体功能区环保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发布环境质量、污染源管理、环评审批等环境信息,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鼓励推行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完善公众环境监督机制,鼓励公众监督环境违法行为。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发改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各县(市、区)环保局、发展局,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41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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