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函〔
2012〕246号
关于化工基地(园区)规划环评审查(审批)权限的复函
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你局《关于明确非重污染化工基地(园区)规划环评及项目环评审查(审批)权限的请示》(顺管〔2012〕14号)收悉。经研究,意见如下:
一、各类工业园区应按照国务院和省有关规定规范设立,依法审批。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存储项目,应按《关于开展化学品环境管理和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环办〔2011〕115号)要求,进入依法设立的工业园区。
二、根据《关于加强化工石化基地(园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管理的通知》(粤环〔2011〕103号),依法设立的化工、石化基地(园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厅审批。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主题词:环保 化工 环评权限 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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