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 “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公众网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广东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 “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粤环〔2011122

 

关于印发广东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

“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中“健全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的要求,以及环境保护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修订)和《印发〈广东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的通知》(粤环〔2011110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推进我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保障我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顺利完成,我厅编制了《广东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 “十二五”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

 

 

 

 

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主题词:环保  减排监测  十二五  规划  通知

抄送:省环境监测中心、省环境信息中心。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1127印发


附件

广东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

建设 “十二五”规划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中“健全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的要求,以及环境保护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修订)和《印发〈广东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的通知》(粤环〔2011110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推进我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保障我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顺利完成,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将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作为落实总量减排责任、实现减排目标、推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基础和制度保障。以监督性监测和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为重点,深入开展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工作;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和监测站标准化建设为抓手,大幅提升减排监测能力;建以致用,以用促管,使减排监测体系发挥应有的效益。

二、基本原则

——全面推进、注重实效。全面落实各项工作任务,不断完善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力求取得扎扎实实的成效,保障总量减排目标实现。

——分步实施、重点突破。努力克服资金、技术、人员等方面存在的困难,立足实际,制定计划,分阶段分步骤,集中力量对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中的重点任务实施突破。

——政府主导、企业主体。明确各级环保部门的工作责任,进一步加大对污染源的监管工作力度。同时,要求企业加强自我约束,开展自行监测,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创新机制、服务大局。按照科学发展、先行先试的要求,以建立有利于总量减排的长效监管机制为目标,大胆探索新机制、新模式、新制度,建设具有广东特色的减排监测体系。

三、主要目标

2015年,初步建成“机制完善、覆盖全面、管理规范、能力一流、效益显著”的减排监测体系,为全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自动监控系统不断完善。“十二五”期间国控企业全部实现在线监控。自动监控设备安装率达到100%;自动监控设备验收率达到100%;有效性审核完成率达到100%;有效性审核通过率达到90%以上;企业联网率达到90%以上;历史数据完整率达到90%以上。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国控火电厂实现自动监控数据直接传输至省环境监控平台。

——减排监测能力显著提高。2015年,地级环境监测站达标率达到100%;县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硬件达标率达85%以上(其中珠江三角洲地区达100%、其他地区达80%以上)。

——支撑服务效益充分发挥。将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测数据用在排污收费、总量核定、行政执法、环境统计等方面,使用率达到80%以上;国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完成率达到100%,全面推动污染源排放稳定达标,为环境监管提供支撑。

四、主要任务

(一)制定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

科学谋划“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工作,编制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明确目标,细化任务,制定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年度计划并下发实施。

(二)完善监督性监测工作。

全面开展国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加强新增国控企业以及新增两项总量控制污染物(氨氮和氮氧化物)的监测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性监测结果,推动污染源排放稳定达标。

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国控火电厂的监督性监测,编制全省国控企业监督性监测季报和年报,并按时报送省环保厅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加强质量管理,对国控企业进行质控抽测,编制抽测报告并报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各地级以上市环境监测站负责辖区内其他国控企业的监督性监测,编制本地区国控企业监督性监测季报和年报,并按时报送省环境监测中心和同级环保局。

(三)加强自动监控设备建设、安装和验收。

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从采样系统、分析系统、数据采集和传输系统等全过程进一步规范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进一步推进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和仪器设备更新换代工作,规范数采仪的安装,逐步实现现场端数据的多点传输,保证数据传输的准确性、一致性、稳定性。按年度计划,完成对新增国控企业和新增污染物项目在线监控系统的安装和验收任务。

(四)强化现场端运行管理。

按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督促企业建立健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制度,加强日常巡检、维护保养、定期比对校准,及时处理异常和缺失数据,定期编制运行自检报告。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对国控企业自动监控系统的现场核查,及时编制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情况报告,确保监控系统正常运行。

(五)推进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

依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要求,认真开展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督促国控企业相关人员参加环保部或省环保厅组织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培训。加强比对监测,完善比对项目,编写比对监测季报。对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测设备发放合格标志,对有效性审核不合格的自动监测设备责令相关企业限期整改,定期向社会公布有效性审核结果。不断提高数据有效性审核的规范性,推动将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测数据用在排污收费、总量核定、行政执法、环境统计等方面,使用率达到80%以上。

省环保厅负责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国控火电厂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并指导各地开展审核工作。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负责辖区内其他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并按季度向省环保厅报送审核情况。

(六)加强能力建设。

加快市、县级监测站标准化建设,集中物力、财力促进有条件的二、三级站达标验收。到2015年,地级环境监测站达标率达到100%;县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硬件达标率达85%以上(其中珠江三角洲地区达100%、其他地区达80%以上)。积极争取中央和省财政能力建设专项资金,落实配套资金,努力提高监测水平,重点解决基层环保监测业务用房存在的突出问题。逐步推进企业开展自行监测,加强企业自行监测备案管理,督促企业定期向社会公布自行监测结果。

在省、市级污染源监控中心(平台)均已建成并通过技术验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监控中心软硬件系统建设,加强运行管理和维护,提高国控企业联网率和历史数据完整率。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监测体系建设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对本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及时解决资金、技术、人员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大力推进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工作。

(二)理顺工作机制。

减排监测体系建设涉及规财、总量、监测、监察、信息等多个部门,各地要进一步明确管理责任,理顺工作机制,强化部门之间的分工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减排监测体系建设。

(三)开展业务培训。

各地要组织开展污染源监测培训,包括管理培训和技术培训。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制定全省环保系统以及国控企业人员的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落实经费保障。

各级环保部门要安排好资金保障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省环境保护厅要积极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按时足额拨付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资金,并协调省级财政部门按比例要求拨付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要积极协调地方财政部门,及时拨付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并按比例要求配套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各地要规范对减排监测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专款专用,杜绝违规使用现象发生。

(五)强化监督考核。

省环境保护厅要加强对各地级以上市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工作监督和指导。参照环境保护部有关考核办法,制定本省年度考核办法,每年对各市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开展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通过探索考核机制创新,逐步增强考核的约束力和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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