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工作
情 况 简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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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纲要》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编者按:
9月24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4-2020年)(草案)》,这标志着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基本完成,全面转入规划实施阶段。学习和领会“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4-2020年)》的决议”的精神,有利于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对于推动规划的实施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4-2020年)》的决议
(2004年9月24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4-2020年)(草案)>的议案》。会议决定批准《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4-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会议认为,珠江三角洲是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关键地区,其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给区域环境带来巨大压力,目前整体环境形势非常严峻。《规划纲要》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和改善环境质量为目的编制的。《规划纲要》的实施将为珠江三角洲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赢得环境空间,对该区域乃至全省经济社会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会议要求,省人民政府和规划区各级人民政府要提高对做好《规划纲要》实施工作重要性、紧迫性和完成《规划纲要》所确定目标、任务、要求艰巨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积极落实各项保障措施。要按照“五个统筹”的发展要求,认真组织《规划纲要》实施工作。要将《规划纲要》目标要求纳入政府环境保护考核内容。规划区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根据《规划纲要》的要求,及时修编或者编制本地区的环境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省人民政府对《规划纲要》进行重大修编或者调整应当及时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新的目标和标准不得低于《规划纲要》要求。
会议强调,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以及《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省人民政府和规划区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认真落实严格保护区、控制性保护利用区和引导性开发建设区的生态分级管理要求,严禁在严格保护区内进行开发建设。对政府、政府部门及其有关人员违反规划批准建设项目或者不执行规划要求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推动《规划纲要》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