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严格耕地土壤污染源头防控,降低粮食等农产品中镉等重金属超标风险,2021年9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土壤〔2021〕21号),明确提出,自2023年起,内蒙古、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新疆等地区,在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域、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任务较重的地区,执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颗粒物和镉等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根据相关规定,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由省级人民政府明确,并报生态环境部备案。
为贯彻落实上述工作要求,在我省2018年、2020年发布的《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在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域执行部分重金属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粤环发〔2018〕11号)和《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化工、有色金属冶炼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粤环发〔2020〕2号)的基础上,结合新的耕地土壤污染防控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了《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在重点区域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发布实施。
二、文件依据
(一)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土壤〔2021〕21号)
(二)《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财政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粤环函〔2022〕17号)
(三)《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粤自然资发〔2022〕10号)
(四)《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固体〔2022〕17号)
(五)《关于开展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成因排查工作的通知》(环办土壤〔2021〕31号)
(六)《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粤府〔2016〕145号)
(七)《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在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域执行部分重金属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粤环发〔2018〕11号)
(八)《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化工、有色金属冶炼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粤环发〔2020〕2号)
(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2010)及其修改单
(十)《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7-2010)及其修改单
(十一)《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及其修改单。
三、文件主要内容及解读
《公告》主要确定了在我省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域、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任务较重地区执行颗粒物和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执行区域、执行行业及内容、执行时间等要求。
(一)执行区域。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集中区域:韶关市仁化县、曲江区、翁源县铁龙镇,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寨岗镇,阳江市阳春市马水镇。
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任务较重区域:韶关市乐昌市,清远市清城区、英德市、连州市和阳山县。
(二)执行行业及内容。
铅锌矿采选、铅锌冶炼行业:水污染物中的总镉、总砷、总铅、总汞、总铬、总锌、总镍,大气污染物中的颗粒物、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执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2010)及修改单中特别排放限值。
铜矿采选、镍钴矿采选、铜冶炼、镍钴冶炼行业:水污染物中的总镉、总砷、总铅、总汞、总锌、总镍、总钴,大气污染物中的颗粒物、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执行《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7-2010)及修改单中特别排放限值。
无机化学工业:水污染物中的总镉、总砷、总铅、总汞、总锌、总镍,大气污染物中的颗粒物、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中特别排放限值。
(三)执行时间。
新建企业:自本公告实施之日起,执行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现有企业:位于上述区域内的排放口自2023年8月1日起,执行本公告中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上述区域内现有铅锌矿采选、铜矿采选、镍钴矿采选企业自2023年8月1日起,执行本公告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2020年3月1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铅锌冶炼、铜冶炼、镍钴冶炼和无机化学工业企业,自2023年8月1日起,执行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其他继续按《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化工、有色金属冶炼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粤环发〔2020〕2号)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执行。
本公告自2023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