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请介绍一下我省开展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工作的总体情况。
陈小锐:我省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工作坚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广告宣传也要讲导向”重要指示精神,围绕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推出一批展现新时代、新气象、新风貌的优秀公益广告作品,着力唱响主旋律、弘扬真善美、传播正能量,激发积极健康向上的精神力量,充分发挥公益广告“春风化雨”“润物无声”的重要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概括地讲,近年来,我省公益广告主要是做了四项工作:一是从2014年开始组织实施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扶持项目,并遴选推荐一大批优秀作品获得国家广电总局专项扶持;二是从2017年开始组织实施广播电视公益广告精品征集活动;三是从2019年开始组织实施重大主题广播电视公益广告精品征集活动;四是建立了广东优秀视听公益广告作品库。
主持人:省广电局在组织广东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创作方面有哪些举措?
陈小锐:省广电局党组一直以来高度重视我省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制播工作,将其纳入提质创优工程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一是探索出“主题征集+广泛评审”的广东模式,每年划拨专项资金用于广播电视公益广告精品征集。2019年以来,聚焦“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改革开放40周年”、“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喜迎党的二十大”、“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推动高质量发展”等主题,征集广播电视公益广告优秀作品128部。二是坚持政府引领扶持,2018年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扶持获得省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扶持项目的优秀作品和传播机构,2019年以来,共扶持84部优秀作品和30家优秀传播机构,大大激发了播出机构和社会各界参与我省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制播工作的创造性和积极性。
主持人:加强我省广播电视公益广告传播方面有哪些具体措施?
陈小锐:省广电局在注重公益广告内容创作的同时,也非常重视公益广告的传播效果。一是加大广播电视展播力度,2017年,省广电局建立广东优秀视听公益广告作品库(网址:https://210.76.74.95),截至目前,共收录优秀公益广告作品244部,其中视频作品139部,音频作品105条,可供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免费下载播放。2022年,全省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播出时长达534万分钟,充分利用大湾区卫视频道和珠江之声广播,加强公益广告的海外传播。二是充分发挥新媒体传播便捷和互动性、参与性、共享性强等优势,不断巩固扩大公益广告传播效果和社会影响。今年5月底,我们将17件公益广告作品在腾讯、网易等互联网平台上传播,在2个多月的时间里,点击量超过300万次。
主持人:近年来,我省在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方面取得哪些成就?
陈小锐:经过多年的努力,我省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工作取得不俗成绩,得到国家广电总局的充分肯定。2021年以来,我省共有8部广播电视公益广告作品和3个播出机构获得全国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扶持,省广电局连续3年荣获优秀组织机构;《为祖国跑好我这一棒》《百年征程 砥砺前行》《幸福中国红》等6部作品入选全国广播电视公益广告作品库;《从黑白到五彩斑斓的世界》《一只手转动梦想》等3部作品获得中国广告黄河奖;《织金》获得中央文明办2021全国公益广告大赛视频类社会组二等奖;《万象更新 幸福守护》获得2021年全国敬老养老助老公益广告作品征集活动电视类优秀扶持等等。另外,深圳广电集团连续举办了17年的深圳“设计之都”公益广告大赛,成为在全国最有影响的公益广告大赛之一。
主持人:请问我省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工作还有哪些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
陈小锐:我省在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工作取得一定成效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弱项,一是作品整体定位研究不够,获广电部局扶持项目作品总量多,但一类作品少,特别是电视作品竞争力与广电内容产业发达地区有差距。二是社会效益转化不足,公益广告播出与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企业对接不足,社会效益评价机制未能建立,公益传播的社会效益没有得到充分转化和充分评估。三是全省统筹有待加强,省台、一线城市台、二三线城市台、县级台、传输机构、网络媒体各自在全省公益广告发展的定位,仍缺乏深入研究,在统筹全省公益广告资源形成发展合力,并服务于全国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发展方面,仍需要加强研究。
主持人:请问我省广播电视公益广告下一步工作重点是什么?
陈小锐:我省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工作需要转变发展理念。一是从重数量转到重效果,探索建立公益广告社会效益评价机制;二是从单干转为协作,促进广播电视媒体与社会各方的合作,促进国内与国际的协作;三是从单向传播转为互动传播,发挥好新媒体传播公益广告的作用,增强传播与行为的结合;四是从重覆盖式传播转为重精准传播。另外,在内容创作方面,鼓励借鉴国际先进形式,学会用世界语言讲述中国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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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提问精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播放公益广告有哪些规定?
陈小锐:根据《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时长的3%。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