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1号(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第3 届学校党委会第7 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我厅核准的《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章程》,经广东省教育厅高校章程核准委员会第1次会议评议,2014年12月11日广东省教育厅第8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请学校在2014年12月31日前向学校和社会公布,公布之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以章程作为依法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机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广东省教育厅
2014年12月23日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章程
序 言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的前身是1964年11月设立、1965 年7月正式招生的广州外国语学院(1970年10月至1977年11月曾称“广东外国语学院”)和1980年12月成立的广州对外贸易学院。1994年9月广州对外贸易学院、1995年1月广州外国语学院先后分别由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划转广东省管理。1995年5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将两校合并组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2008年10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将1996年4月成立的广东财经职业学院(1996年4月至2001年7月曾称“广东财税高等专科学校”)划入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简称“广外”( Guangwai);英文名称为Guangdong University of Foreign Studies,缩写“GDUFS”。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北2号。
学校设立三个校区,分别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北2号、广州市番禺区广州大学城外环东路178号、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一路599号。
学校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根据办学需要调整校区。
学校网址是 http://www.gdufs.edu.cn。
第四条 学校是由广东省人民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是广东省教育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五条 学校举办者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依法监管,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资金和相关资源,保障学校办学的基本条件,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享有下列办学自主权:
(一)制定学校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确定和调整年度招生计划,调节专业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三)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学位授权点;
(四)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和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五)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六)开展与国(境)内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及其他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七)确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
(八)调整岗位结构比例,组织教师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和聘用,确定内部收入分配;
(九)管理和使用学校资产及经费;
(十)依法可以自主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校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依法接受举办者、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七条 学校的发展目标是建设成为国际化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大学。
学校致力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推动地区建设、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
学校设置文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工学、理学、教育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并可以根据发展需要进行调整。
第八条 学校校训:明德尚行,学贯中西。
第九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依法治校的治理体制。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为主的内部管理体制。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学校建立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决策制度,科学、合理地制定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并在决策过程中广泛听取意见。
下列重大事项,决策机构应当事前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论证:
(一)关系学校发展的重大事项;
(二)涉及学校重大权益的事项;
(三)涉及师生重大权益的事项;
(四)专业性较强的事项。
学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对学校重大决策提供合法性论证与咨询。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依据教育事业发展需要,设置下列内设机构,报编制部门备案确认:
(一)党政管理工作机构;
(二)教学机构;
(三)研究机构;
(四)教学辅助机构;
(五)学校发展需要的其他机构。
第二章 办学活动
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十二条 学校的根本任务是人才培养。
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思想素质高、专业水平高,跨文化交际能力强、实践创新能力强,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直接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具有社会责任感的高水平国际化人才。
第十三条 学校以本科生和研究生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根据社会发展需要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非学历教育。
学校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来华外国留学生教育及其他教育合作项目。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国家法律、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办学条件,按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学校依据国家招生政策编制和调整招生计划,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录取的原则,依法选拔人才。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确定或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
学校对完成教学计划、考核合格的学生,颁发学历证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第十六条 学校依据人才培养的规律,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完善协同育人体系。
学校建立以校内质量控制为主、校外多方参与的教学质量保证制度,公布年度教学质量报告。
第二节 科学研究
第十七条 学校开展科学研究,创新知识,促进学科发展,提高教育质量。
学校建立以质量和创新为导向的学术评价制度。
第十八条 学校鼓励学术创新,保障学术自由,弘扬求实学风,恪守学术道德,遵守学术规范,反对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校院(中心、所)两级科学研究管理体制。
学校建立开放、竞争、协同的科学研究机制,合理配置人才、资本、信息、技术等科研要素,提高科研能力,促进科学研究成果转化。
学校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第三节 社会服务
第二十条 学校遵循“促进教学、促进科研、服务社会、互惠互利” 的原则,以各种形式依法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社会服务工作进行管理。
第四节 文化传承创新
第二十二条 学校弘扬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致力于促进国际文化交流和中华优秀文化传播。
第三章 学生与学员
第二十三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四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
(四)申请国内外学习、交流和深造的机会;
(五)申请心理健康、就业、创业等指导;
(六)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学生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维护学校声誉和学校合法权益;
(五)按照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国家学籍管理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学校依法向符合学位条件的学生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校内可以按照学校规定组织或参加学生团体。
学校鼓励学生团体开展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
学生团体应当在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表彰和奖励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
学校依法对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给予纪律处分。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学生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学校依法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救助制度。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金、困难补助、减免学费、助学贷款。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进行适当的引导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本校注册但没有学籍的非学历受教育者。
学员入学应当与学校签订教育服务协议。
学员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向学员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教职工按照合同约定和学校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学校依法依规招聘各类教职工,按照合同约定聘用和管理。
学校为教职工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教职工的福利待遇。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开展教学、科研、管理、服务或岗位要求的工作,参加学术团体,开展学术活动;
(二)按照工作职责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资源;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地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四)按照聘任职务或岗位,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省和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公平获得进修、培训等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等业务水平,为人师表;
(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完成本职工作;
(三)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以下制度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一)与学校发展水平和财力规模相适应的福利待遇制度;
(二)对为国家和学校做出突出成绩与贡献的教职工的表彰和奖励制度;
(三)与学校发展、学科建设和岗位需要相适应的教职工职业发展制度;
(四)对家庭经济困难教职工的救助制度;
(五)参与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制度;
(六)教师申诉委员会等权利保护和救济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制度。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实行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管理制度,教职工根据受聘岗位纳入相应系列岗位管理。
学校对教职工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定期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人员聘用、解聘、晋升、流动、奖惩和确定绩效工资的依据。
第五章 学校机构
第一节 学校党委
第三十八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三十九条 学校党委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学校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主持制定、修订学校章程;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履行法律、法规和上级组织规定的其他职责。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简称全委会)和党委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依照议事规则履行职责。党委全委会在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由党委常委会召集和确定议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四十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四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工作,担负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纪委委员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节 校 长
第四十二条 校长主持学校行政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
第四十三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提议修订学校章程;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三节 学术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对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由教授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
学术委员会委员根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规定的程序产生。
第四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按照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学院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的职责、组成人员由校学术委员会规定。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四十八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五十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按照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程序举行会议,审议、决定、评定或提出咨询意见。
第四节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五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决定授予或撤销学位、审议学校学位工作的机构。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产生。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以按照学科分布的特点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工作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批准博士生指导教师和硕士生指导教师的任职资格;
(二)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三)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四)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五)审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
(六)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七)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八)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九)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五节 校务委员会
第五十三条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的咨询机构。
校务委员会的组成和产生由学校另行规定。
校务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重大发展战略、重大发展项目、重大改革方案和举措等进行咨询;
(二)受学校委托,对学校工作中某些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听取和反映教职工、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围绕学校的改革与发展,自主开展专项调查研究,提出意见与建议。
第六节 学 院
第五十四条 学院是学校开展办学活动的基层组织。
学院实行集体领导、院长负责、分工协作、民主管理的体制。
第五十五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决策机构,集体讨论决定学院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队伍建设、财务资产、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等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
学院院长、党委(党总支)书记按照会议内容分别主持党政联席会议。
第五十六条 院长是学院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的行政工作。
第五十七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部)是学院的政治核心,依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履行职责。
第六章 民主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制度。
第五十九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女教职工和青年教职工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师资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用、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教职工代表大会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学校在学院等校内单位设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教职工大会。
第六十条 学校工会是上级工会和学校党委领导下的学校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
学校工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
学校建立校院两级工会组织。
第六十一条 校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和校团委的指导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相关章程开展工作。
校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审议学生会、研究生会组织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向和工作任务;
(三)制订及修订学生会、研究生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研究生会领导机构;
(五)开展学生代表、研究生代表提案工作,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讨论、决定应当由校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十二条 校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七章 财务、资产、后勤保障、安全管理
第六十三条 学校办学经费的主要来源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
(二)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五)经营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六十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等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实行分级经济责任制,规范学校经济秩序。
学校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实施内部审计。
第六十五条 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
学校建立资产配备、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
学校倡导勤俭节约,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学校各类档案实行统一管理。
学校档案管理机构为学校各项事业发展并面向社会提供服务。
第六十七条 学校建立后勤保障体系,设立相应机构为办学活动提供后勤保障。
第六十八条 学校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预防和处理各类突发事件。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九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对学校的办学方向、发展规划、人才培养以及教学、科研等重大问题进行咨询的机构,是学校联系社会的桥梁和纽带。
学校董事会遵循自愿合作、平等互利的原则,由热心学校教育事业,关心、支持学校建设发展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代表以及各界知名人士组成,依法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十条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校友总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的非营利社会组织。
校友是指曾在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包括原广州外国语学院、原广州对外贸易学院、原广东财经职业学院等三所学校及其前身)学习的学生、学员和工作的教职工。
校友总会依法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校友总会可以设立校友分会。
学校鼓励校友关心、支持学校的建设发展。
第七十一条 学校设立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教育发展基金会是经广东省民政厅正式注册成立的非营利性社团法人。
教育发展基金会依法开展活动,支持和促进学校发展教育事业。
第七十二条 学校加强与政府部门、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的交流和合作,推动协同创新。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支持依法设立的社会学术团体在学校设立工作机构,各工作机构依法开展工作。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章 校旗、校徽、校名标识、校歌、校庆日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旗帜,旗面颜色为柠檬黄(C:0 M:0 Y:100 K:0),中央分别印有校徽和中英文校名,字体颜色为广外红(C:0 M:100 Y:100 K:0)。图示: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校徽外形为圆形。外圈为中英文校名,上半圈为中文校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下半圈为英文校名“GUANGDONG UNIVERSITY OF FOREIGN STUDIES”。主体部分采用地球造型,上半球为简约地球仪造型,下半球为“W”的变体造型字母,是“外语外贸”中“外”字的汉语拼音(Wai)声母和英语单词“World”的首字母。图示:
第七十五条 学校校名标识。图示:
第七十六条 学校校歌为《凤鸣岭南》。
第七十七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11月的第一个星期六。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学校成立专门机构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可以修订。
本章程的修订,可以采取以下任一方式提议:
(一)校长;
(二)校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执行委员。
章程的修订决定由校党委全委会二分之一以上委员通过。
章程的修订应当符合章程制定程序。
第八十条 本章程由校党委全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自广东省教育厅核准后、学校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