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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保障法》释义|第五条:关于保障基本原则的规定

时间:2021-03-19 09:42 来源: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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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退役军人保障应当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退役军人的政治、生活等待遇与其服现役期间所作贡献挂钩。

  国家建立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机制。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保障基本原则的规定。

  【条文释义】

  一、退役军人保障应当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国家高度重视退役军人保障,千方百计地提高退役安置质量和服务保障标准,不断完善与我国发展阶段相适应的退役军人保障方针政策。新中国成立以来很长一段时期,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基础弱、底子薄、物资匮乏,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普遍不高。限于当时的历史条件,退役军人保障也存在标准较低、不够到位等现象。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力的增强,我国不断加大对退役军人的保障力度,从养老、医疗、住房、文化旅游、抚恤优待等多个方面向退役军人倾斜,逐步提高对退役军人的保障水平。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先后出台一批惠及退役军人的创新举措,为做好新时代退役军人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持,广大退役军人的获得感幸福感荣誉感不断增强。

  做好退役军人保障,还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我国是世界最大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地位没有变。我们要把握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基本国情、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实际,统筹规划、协调推进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做好退役军人保障工作,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在及时调整提高保障水平的同时,要防止出台脱离发展实际的文件,保证退役军人保障政策和措施的可行性、可持续性。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发展情况,多做雪中送炭的事。有关方面要做好法律和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合理引导预期,营造法律实施的良好氛围,为有关军事政策制度改革整体推进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二、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在立法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要切实采取措施解决退役安置过程中存在的不公开、不透明、相互攀比甚至腐败等问题。本法采纳了以上建议,明确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应当在各个环节贯彻执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公开,是指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规定,及时以各种方式向退役军人传达关于退役军人安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退役军人的安置条件、安置结果、待遇保障等,让退役军人能够充分了解安置工作有关信息。公平,是指退役军人在安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面前一律平等,在各个工作环节严格落实“阳光安置”政策,做到合法有据,严禁未按照规定确定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等违法行为。公正,是指退役军人的安置结果、享有的优惠政策等与服役期间所作贡献挂钩,服役贡献越大,安置后待遇保障越好;同时,兼顾退役军人服役的岗位经历、专长、德才条件和工作需要,尽量做到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努力让每一名退役军人在退役安置工作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近年来,退役军人安置制度不断建立健全。例如,2018年12月,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印发《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暂行办法》,进一步完善了适用范围、评分项目和标准、档案材料登记管理、审档评分等内容,更加强调退役士兵安置待遇与服役表现相匹配,为深入推进“公开、公平、公正”提供了较为完善的制度依据。

  在立法过程中,也有意见提出,要完整、准确理解本法关于公开这一要求的内涵,不能因为法律要求公开,就将与安置工作有关的所有信息都公之于众,走向极端。本法这一规定是基本原则,实际工作中要结合具体情况,公开法律允许公开的内容。除了本法规定之外,有关单位还要严格遵守国家和军队关于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保护好国家秘密、军事秘密,同时要遵守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依法保护好退役军人的个人隐私,防止退役军人与安置工作无关的个人信息被泄露。

  三、退役军人的政治、生活等待遇与其服现役期间所作贡献挂钩

  将退役后的保障和服役期间所作贡献挂钩,历来是退役军人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则。本法继续坚持并更加突出了退役保障与服役贡献相匹配的原则,明确规定退役军人的政治、生活等待遇与其服现役期间所作贡献挂钩,目的在于树立贡献越大、服务保障越好的鲜明导向,既做好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又在具体工作中体现差别,激励广大官兵安心服役、建功军营。对不同类别退役军人的保障标准和保障水平,要根据其对国防和军队建设的贡献大小而定,将服役的年限、地区、岗位、立功受奖情况等指标因素与退役安置、服务保障相联系,在安置、服务、保障等方面体现出区别、区分出层次。例如,在退役安置方面,对退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实行不同的安置方式,对伤病残退役军人的移交安置和收治休养作出专门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的子女就学优先保障等;此外,在就业创业、抚恤优待、褒扬激励等方面也实行分类保障政策,对参战、立功受奖、残疾等退役军人给予特殊保障。做好退役军人保障工作,要注重精神激励与物质待遇相结合、相协调,从两方面保障退役军人享有相应的权益。

  退役军人的政治待遇,是国家给予退役军人精神激励的重要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参加党组织生活。军人退出现役后,要继续学习党的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属于党员的,还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参加党组织活动,行使党员权利。二是其他政治待遇。如按照有关规定参加重大庆典活动时,可以着退役时的制式军装,佩戴服现役期间和退役后荣获的勋章、奖章、纪念章等徽章;地方人民政府在重大节日等开展走访慰问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将本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的名录和事迹,编辑录入地方志;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去世后,可以安葬在军人公墓等。

  退役军人的生活待遇,主要是指国家根据退役军人服现役期间所作贡献给于退役军人相应的物质待遇。同时,国家还建立健全帮扶援助机制,在养老、医疗、住房等方面,及时对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给予物质上的援助,切实帮扶退役军人克服生活困境。

  四、国家建立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机制

  参战退役军人用鲜血和生命保障了国家安全、民族独立和人民生活的幸福安宁,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突出贡献,是国家和民族的英雄,值得全社会尊重和关爱。为了树立明确的备战打仗导向,使部队官兵养成闻战则喜、敢于斗争、勇于胜利的尚武品质和战斗精神,激励现役军人在军营建功立业,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更大贡献,表达对参战退役军人的崇高敬意和特殊褒奖,在全社会弘扬参战退役军人的爱国主义精神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引导树立优待参战退役军人的良好社会风尚,本条第四款专门规定,国家建立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机制。

  在法律上规定建立参战特别优待机制,树立参战优先的鲜明导向,是本法的一大创新。本法在退役安置、抚恤优待等各方面对参战退役军人给予重点保障,把参战退役军人作为重点优待对象,明确规定要优先安排工作、提高优待标准,让其既有政治荣誉,又有相应的经济待遇。本法规定的对参战退役军人实行特别优待,主要体现在以下措施:(1)对参战退役军人优先安置;(2)参战退役军人的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优先保障;(3)各级人民政府对参战退役军人,应当提高优待标准;(4)军队医疗机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对参战退役军人给予优惠;(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参战退役军人的名录和事迹,编辑录入地方志等。退役军人因参战导致伤病残的,还享受以下优待:(1 )以供养方式安置的退役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2)国家建立伤病残退役军人指令性移交安置、收治修养制度;(3)残疾退役军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就业优惠政策;(4)残疾退役军人依法享受抚恤,领取残疾抚恤金等。本法还规定国家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去世后,可以安葬在军人公墓等。在“普惠”退役军人的基础上,从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给予参战退役军人“特惠”,充分体现优待政策的公平性和激励性。

  考虑到参战退役军人的范围和认定工作比较复杂,本法在附则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参战退役军人的范围和认定标准、认定程序,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等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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