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分类:信用建设知识回复时间:2021-01-19 17:08:30
答:
为进一步做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下称统一代码)管理,规范指导和系统提升市场主体统一代码赋码工作,确保统一代码覆盖全面、应用稳定、终身唯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统一代码与各类机构代码并存过渡期至2020年12月31日,过渡期后,原组织机构代码证停止使用,改为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
二、对于目前尚未进行统一代码赋码的历史存续市场主体,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查遗补漏,确保市场主体与统一代码“一一对应、不重不漏”,历史存续市场主体(包括注吊销等各类状态)统一代码赋码100%全覆盖。自2021年1月1日起,市场主体在办理变更登记等业务时,不论是否领取过组织机构代码证,全部按统一的赋码规则确定市场主体的统一代码,原组织机构代码停用。总局将汇总通报各地统一代码覆盖情况。
相关附件:
以上回复内容,仅作为咨询服务意见,不作为行政许可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