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企业价格或营销行为失信等级评定的规定中,何种失信情形将会评定为“一般”等级?

所属分类:信用建设知识回复时间:2020-11-26 11:22:34

答:

根据《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2020版)》的通知,医药企业价格或营销行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失信等级评定为“一般”:

1.1根据法院判决或相关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认定的案件事实,近三年(不包括2020年8月28日之前,下同)在本省范围内,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过给予回扣等医药商业贿赂行为,同一案件中累计行贿数额1万元以上(含1万元,下同)、不满15万元(不含15万元,下同),或单笔行贿数额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本款所称医药商业贿赂行为包括医药企业实施的商业贿赂行为,也包括其员工(含雇佣关系,下同)或具有委托代理关系的经销企业实施的商业贿赂行为,下同。

医药企业发生员工实施商业贿赂行为,近三年在全国范围仅此一例且累计金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暂不计入信用评级范围,下同。

1.2申请挂网、中标资格,经查证涉及提供虚假证明资料、选择性提供材料或采取其他方式弄虚作假,但未对挂网、中标结果产生实质影响的。未产生实质影响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2.1弄虚作假的内容不属于挂网、中标或中选关注的条件,与本企业产品挂网、中选结果无直接关联。

1.2.2弄虚作假的内容未导致竞争对手丧失挂网、中标或中选资格,未导致竞争对手以被迫降低收益的方式获得挂网、中标或中选资格。

1.2.3弄虚作假的行为未造成广泛的社会影响。

1.3在《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要求的报告期限内,存在瞒报、漏报、不报承诺范围内的法院判决或部门行政处罚信息的。

1.4因价格或营销行为失当被省级和地市级医疗保障部门函询、调查、约谈、告诫、检查,但推诿或拒绝配合的。

1.5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购销或配送合同,且未提前1个月告知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单位,但未对临床诊疗秩序构成严重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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