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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信息来源:法规处 时间:2020-09-23 15:4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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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公示行为,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广东省发展改革委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环节,主动向行政相对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公布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坚持“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合法、便民。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信息,应当根据执法种类相应在委门户网站、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信用广东网、广东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平台向社会公开。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权力清单目录》对应的行政执法事项责任处室、单位(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承办处室、单位),负责相应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内容的收集、整理、审核、传递、公示和更新。办公室、法规处在职责范围内予以支持指导。

  第六条  强化事前公开。行政执法承办处室、单位应当主动将下列行政执法信息向社会公示:

  (一)行政执法权力事项的名称、种类、依据、承办机构、办理程序和时限、救济渠道等信息;

  (二)行政执法权力事项的办理场所信息、联系方式、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岗位工作信息、办事指南、示范文本、执法流程图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等服务信息;

  (三)主要职责、事中事后监管、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程序;

  (四)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内容、方式、行政执法人员名册和检查对象名册,抽查结果等信息;

  (五)其他依法应当向社会公示的信息。

  第七条  规范事中公示。行政执法承办处室、单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根据不同执法环节,主动公开下列行政执法信息:

  (一)主动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鼓励采取佩戴执法证件的方式,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

  (二)主动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三)依法出示、送达相关执法文书;

  (四)执法窗口岗位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五)其他依法应当向社会公示的信息。

  第八条  加强事后公开。行政执法承办处室、单位应当主动将下列行政执法结果向社会公示:

  (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执法决定信息,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行政检查、抽查结果信息应当在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其他依法应当向社会公示的信息。

  行政执法结果公示可以采取摘要形式或者决定书形式。采取摘要形式向社会公示的,应当公示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主要事实、依据、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等内容。

  第九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社会公示:

  (一)行政执法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或者涉及商业机密、知识产权、个人隐私可能影响权利人合法权益的;

  (二)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后可能妨碍正常执法活动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公示的情形。

  第十条 行政执法承办处室、单位应当加强行政执法公示后的舆情预判跟踪,主动引导,及时解疑释惑,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行政执法公信力。

  第十一条  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行政执法承办处室、单位应于每年1月10日前将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报法规处汇总后,按程序上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二条  因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在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变化调整事项所涉及行政执法办处室、单位,将权责调整事项报法规处,相应调整委权力目录清单,报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示。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行政执法相关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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