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能许可〔2024〕47号
惠州博科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
报来《惠州博科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轻烃综合利用项目(二期)节能报告》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我局对该项目节能报告进行了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惠州博科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轻烃综合利用项目(二期)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和建设方案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法规及节能政策的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建设1套55万吨/年异丁烷脱氢装置和1套105万吨/年混合醇醚装置,配套建设循环水场、罐区等设施,主要设备包括反应器、加热炉、塔器、换热器、机泵、压缩机、锅炉、变压器等。项目能耗量和主要能效指标: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高于934048吨标准煤(当量值,其中原料用能813981吨标准煤),其中年电力消耗量不高于9384万千瓦时、天然气消耗量不高于1792吨、8.6MPa蒸汽消耗量不高于534700吨、1.3MPa蒸汽消耗量不高于496700吨、PSA解析气消耗量不高于16225吨、异丁烷消耗量不高于604150吨、甲醇消耗量不高于30339吨;项目异丁烯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高于202.79千克标准煤/吨、混合醇醚(折MTBE)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高于70.65千克标准油/吨。
三、请你司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及规范落实节能报告各项节能措施,优先选用能效标准领先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并根据《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3331-2020)、《能源管理体系 分阶段实施指南》(GB/T 15587-2023)、《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等规范,健全能源管理体系,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四、请你司根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请你司组织对项目节能相关情况进行验收,并将节能验收报告报我局和惠州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留存,同时按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相关要求接入全省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定期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请惠州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3号令),对项目组织开展节能监察。我局将适时对本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五、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两年以上的,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如需变更,请按照《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粤能规〔2023〕3号)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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