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需要办理核准或备案的项目中,存在多个投资主体,是由其中一方提出申请还是各投资主体需分别提出申请?

所属分类:对外开放回复时间:2019-09-02 16:18:38

答:

根据11号令第十六条,两个以上投资主体共同开展的项目,应当由投资额较大的一方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提出核准、备案申请。如各方投资额相等,应当协商一致后由其中一方提出核准、备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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