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企业通过跨境担保的方式发行外债获得一笔境外资金,由该境内企业控制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利用该笔资金开展投资项目,是否适用于11号令?

所属分类:对外开放回复时间:2019-06-07 16:23:21

答:

根据11号令第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此种情况实质是境内企业以提供担保的方式开展境外投资,适用于11号令,该境内企业应当履行核准(敏感类项目)或备案(非敏感类项目)手续。


相关附件:

以上回复内容,仅作为咨询服务意见,不作为行政许可的依据。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