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投资〔2024〕73号
省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现将2024年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专项资金(基建投资及配套,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省级部分投资计划下达给你们(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请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粤府〔2023〕34号)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以及下达的专项资金进行建设,严禁将专项资金违规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如确需调整,须按权限报有关机关审批。
二、加强项目跟踪调度监管。项目单位逐个项目(事项)制定月度投资计划,专项业务资金支出根据工作进展倒排时间节点,项目建设资金支出原则上不得低于时序进度,确保今年一、二、三季度末和年底前资金支付率分别不得低于25%、50%、75%和90%,并于3月15日前反馈我委备案。我委将根据各项目月度投资计划,开展资金“周调度、月通报”,对达不到时序进度或滞后月度投资计划的,结合情况通报进行警示“亮灯”提醒,并与相应奖惩机制挂钩,督导各项目单位加快资金合规使用。
三、实施考核奖惩。本投资计划各项目具体绩效目标由省财政厅另行下达。自3月底开始,我委将每月对项目(事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通报,第一次不达标实施预警约谈,第二次不达标出示“黄灯”警告,第三次不达标亮示“红灯”处罚。对出示“红灯”项目,我委将协调省财政厅冻结项目未支出资金并给予调出,三年内对此项目(事项)不再安排同类资金支持,资金缺口部分由项目单位自行解决。同时,项目单位资金使用支付情况将与今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超长期特别国债项目等政策性资金申报挂钩。
附件:2024年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专项资金(基建投资及配套)省级部分投资计划表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24年3月7日
(联系人及电话:龚磊,83134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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