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认真做好2008-2009年度规范化价格认证中心考核评比工作的通知
二○○九年六月四日 粤价〔2009〕142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
为做好2008-2009年度规范化价格认证中心的考核评比工作,根据粤价〔2008〕255号文要求,结合2007年规范化检查工作的实际,现就2008-2009年度价格认证中心规范化建设的考核评比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评内容和标准
(一)思想作风建设(9分)
1.严格执行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并有完整的学习记录。严格执行价格认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正确履行工作职责(3分);
2.领导班子团结,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推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3分);
3.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3分)
(二)机构人员建设(21分)
1.机构独立运作(2分);
2.人员编制明确(2分);
3.实行主任负责制(2分);
4.班子成员是价格鉴证师(4分);
5.价格认证中心人员:地级以上市不少于7名、县级不少于5名(2分);
6.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专业技术人员:地级以上市不少于5名、县级不少于3名(4分);
7.地级以上市价格认证中心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比例不低于80%;县级价格认证中心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比例不低于80%(5分)。
(三)业务建设(46分)
1.委托受理程序规范、有效,符合规定(3分);
2.实物(现场)勘察程序规范,记录完整(3分);
3.办理流程记录明晰,办理人员、审批人员签名规范(3分);
4.文书格式正确规范(5分);
5.结论书内容无差错(有原则性错误,计0分)(12分);
6.在规定或约定期限内案件的办结率为100%(2分);
7.归档材料齐全(包括结论书、领导签发原件、委托书及委托方提供的材料、相关鉴定的技术报告或测算过程等)(5分);
8.档案装订规范(5分);
9.年度档案装订率达到100%(2分);
10.工作有效投诉率不高于3%,复核裁定比例不高于业务总量的2%,经复核裁定的维持率不低于65%(2分);
11.地级以上市价格认证中心人员每年参加国家或省组织的业务学习不少于5人次;县级价格认证中心人员每年参加国家或省组织的业务学习不少于3人次(2分);
12.本单位组织的业务学习每年不少于四次(2分)。
(四)系统基础建设(24分)
1.经费来源主要为财政拨款(财政拨款所占比重不足50%的,计3分;没有财政拨款的,计0分)(5分);
2.有满足业务需要的办公用房、交通工具及设备,且管理规范(3分);
3.健全和完善工作例会、内部审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并能在日常工作和业务中严格执行(3分);
4.有专人负责统计工作(1分);
5.严格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上报统计数据,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及时、全面(上报数据不及时或出错,计0分)(4分);
6.按要求完成上级交办、转办的工作(2分);
7.积极做好宣传工作(2分);
8.及时准确上报重要情况(1分);
9.机构、业务建设符合系统发展要求(3分)。
思想作风建设、机构人员建设、业务建设和系统基础建设四大项满分为100分,受到当地政府、上级部门或相关部门表彰的,按粤价〔2008〕391号文规定,相应建立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协调机制的认证中心,省考评组根据其提交的材料额外加分。
二、考评对象
申请规范化价格认证中心的单位。
三、考评方法
(一)各认证中心对照《广东省规范化价格认证中心标准(修订)》进行自评,自评分填写在《广东省规范化价格认证中心评分表》“自评分数”一栏内。
(二)地级以上市认证中心对辖区内的认证中心(含市认证中心)进行初评,初评分填写在《广东省规范化价格认证中心评分表》“考核分数”一栏内,并对辖区内的规范化价格认证中心进行推荐,报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审核。
(三)省认证中心根据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的推荐,对申请单位进行考评。
四、考评步骤
(一)自行申报。各级价格认证中心按照要求填写《规范化价格认证中心申报表》和《广东省规范化价格认证中心评分表》,并上报相关材料。
(二)地级以上市价格认证中心对本中心进行自评,对辖区内的价格认证中心进行初评。
(三)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对初(自)评达标单位进行推荐,并填写《规范化价格认证中心推荐表》,推荐上报。
(四)省考评组对被推荐单位进行考评。
(五)省物价局对考评合格的规范化价格认证中心进行命名。
五、上报材料
各申报规范化价格认证中心的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2008-2009年度规范化价格认证中心申报表。
(二)2008-2009年度规范化价格认证中心推荐表。
(三)《广东省规范化价格认证中心评分表》。
(四)2008-2009年度价格认证中心规范化建设情况报告。
(五)机构设置及经费来源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
1.当地编委批准成立价格认证中心的文件;
2.编制管理部门或者价格主管部门下达的“三定方案”;
3.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4.财政部门批准经费为财政拨款的文件。
(六)参加省以上培训的培训证明复印件。
(七)主要工作人员的价格鉴证师、助理价格鉴证师资格证书、涉案财物价格鉴定人员岗位证书复印件。
(八)内部管理制度文本。
(九)受到当地政府、上级部门或相关部门表彰的材料或其他加分材料。
六、上报材料要求
(一)所有材料一律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二)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取消考评资格。
七、上报时间
各地级以上市价格认证中心在10月9日前将辖区的申报材料汇总并统一上报省认证中心。
八、考评要求
价格认证中心的规范化建设是我们做好价格认证工作的基础,而考核评比是对我们价格认证管理工作的一次检验,也是我们今后理顺机制的必要条件。各级认证中心要高度重视规范化建设和此次的考核评比工作。首先,必须及时、积极主动向主管局领导汇报规范化建设及考评工作的情况;其次必须严肃认真地按照《规范化价格认证中心标准》(修订)进行对照、检查,做好初评工作;第三,各认证中心要正确对待本认证中心的缺点和不足,实事求是地进行自评;第四,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实事求是地、认真负责地对辖区内的申请单位进行初评。
各地在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认证中心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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