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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价格认证中心开展粤北片区法治建设年活动检查

信息来源: 时间:2016-10-26 16: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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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推进我省价格认定法化建设工作,进一步提高价格认定法治工作水平和工作质量,省价格认证中心1012日在韶关组织开展了粤北片区价格认定工作法治建设年活动检查会议,韶关市发展和改革局调研员何国开同志、省价格认证中心主任曾幸福同志出席会议并讲话,广州、佛山、惠州、东莞、湛江5市价格认证中心主任,韶关、清远及其所辖县区中心主任和业务骨干50多人参加了检查活动

本次检查采取座谈听取情况介绍和检查相关文件材料方式检查内容主要有:《价格认定规定》、《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和《价格认定文书格式规范》等政策文件贯彻执行情况,以及价格认定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的制定落实情况。从检查的情况看,韶关、清远两市各级价格认证中心对价格认定法治建设工作是重视的,措施也是得力的,制度建设上也有一些进展,在贯彻执行国家《价格认定规定》及其配套文件《价格认定行为规范》《价格认定文书格式规范》方面,基本能按规定开展各项价格认定工作,成效明显。但也存在工作发展不平衡,制度建设不完善,个别单位工作程序执行不到位,文书制作质量有待提高等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部分机构还存在接受提出机关聘书现象,价格认定是一项行政确认工作,不是司法鉴定行为,不应接受聘书。二是慎用价格认以外的专业名词,如尚可使用年限等,应由提出机关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鉴定并出具报告方可引用。三是实物查验记录不全面,现场查验情况描述过于简单,缺少标的状况的详细记录,且未明确与价格认定协助书是否一致。四是市场调查工作不细致,价格认定依据收集不足,采价过程记录不完整。五是结论书中限定条件运用不当,应为与价格认定相关的限定条件,而不是与案件事实相关的限定条件,且存在直接套用示范文本中限定条件,实际一般不存在的情形。六是对毁坏财物案件等后续可能发生相关当事人民事索赔案件,建议加上一句话:本结论书仅供公安、司法机关办理涉嫌刑事案件使用,不作为民事赔偿依据。此外,东莞市价格认证中心符绪洋主任还就价格认定法规知识作了专题讲座

最后,省价格认证中心曾幸福主任对会议进行了总结,他指出,各地价格认定机构加强学习,特别是要加强《价格认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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