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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价格认定中心举办新年首次业务培训

信息来源:东莞市价格认定中心 时间:2019-03-15 15: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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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价格认定中心 杨扬

   2月15日,2019年新春佳节刚过,东莞市价格认定中心工作人员就迅速进入工作状态,拉开了全年业务培训的序幕。由中心符绪洋主任为全中心主讲《价格认定工作职能理解》课程,旨在深刻理解并认真履行价格认定工作职能,推动价格认定工作高质量发展。

符绪洋主任在授课中讲到,价格认定是一项行政确认职能,是依国家机关申请,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有关价格不明或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价格的法律事实和事项进行甄别,确定管理相对人财物价格并予以宣告的行政行为。价格认定行为目的主要是甄别有关价格的法律事实和事项,根据价格认定程序规定,甄别的情形有两种:一是认定提出机关提供的法律事实和事项中有关价格的真实性,二是认定法律事实和事项的价格总额。为确保经认定后法律事实和事项价格结论真实、可靠、公平、正义,价格认定必须做到:第一、严格遵守“羁束行政行为”要求,在法律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范围、条件、程序和方法下,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技术规范进行操作;第二、价格认定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未约束的,需使用自由裁量权的,应严格执行《东莞市价格认定变量因素价格限定技术参照规范(试行)》,对未设定的因素、可变量的因素等事项在限定指标范围内进行测算,不得随意使用自由裁量;第三、法律上所讲的事实,是指确切(或确定)的事和物,价格认定是确认(确定)有关价格方面的法律事实,经确认(确定)后的法律事实必须是真实的、客观的和可靠的,因此,价格认定结论应当首选行政证明(或审查)的方式对提出机关提供的法律事实进行甄别、判断,如确需使用评定、估算等评估方式方可确定价格的,应在《价格认定结论书》中“限定条件”或“需要说明的事项”加以说明;第四、按照行政确认职能特征要求,价格认定的方法有确定、认可、证明、鉴定、评估等方式,认定管理相对人有关价格方面的法律事实。价格认定人员要解放思想,勇于开拓创新,只要有利于更加准确地确认(确定)法律事实的方法和手段都应该大胆尝试,不应该受现有评估方法的禁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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