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规〔2017〕12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省高速公路营运管理协会,省交通集团,省南粤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下放和委托管理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粤发改规〔2017〕10号)要求,自2017年9月30日起停止核发《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车辆通行费、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收费)。为适应由事前监管向以收费情况报送、收费目录清单和收费公示制度等事中事后收费监管为主的转变,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停止核发车辆通行费及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收费许可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核销车辆通行费及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收费许可证
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所持《广东省收费许可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救援服务收费)须于2017年10月底前到省发展改革委价格业务受理大厅办理核销手续(可选择邮寄办理,邮寄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应元路5号一楼,联系电话:020-83134611)。各普通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所持《广东省收费许可证》(普通公路车辆通行费)须于10月底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核销手续。
二、严格落实收费情况报送制度
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收费公路统计报表制度》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审计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取消公路收费综合年审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251号)要求,将上年公路收费情况(见附表1、2)及相关政策意见建议于当年1月31日前采用纸质公文的形式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其中,省交通集团和省南粤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属高速公路项目(含部分参、控股项目,报送口径与省交通运输厅要求一致)收费情况由两公司统一报送,其他高速公路项目及普通公路项目由各市负责集中报送。
三、强化落实收费公示和收费检查制度
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单位名称、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对象、收费依据(含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单位主管部门以及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鼓励执收单位结合实际情况通过多种途径对收费进行公示,创新便于社会查询和监督的公示方式。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确保12358价格热线畅通,及时受理群众的投诉举报,并加强公路收费的监督检查,对不按照规定收费的行为,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对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收费公路项目收费信息统计表一
2.收费公路项目收费信息统计表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7年10月16日
主办单位: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承办单位:广东省投资和信用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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