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规〔2022〕12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22〕5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1〕470号)等文件精神,经商省有关部门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决定废止《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通知》(粤价〔1997〕24号)等8份价格管理文件。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废止的部分经省政府同意印发的价格管理文件目录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22年11月3日
附件
废止的部分经省政府同意印发的价格管理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标题 | 文号 |
1 |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通知 | 粤价〔1997〕24号 |
2 | 转发国家计委、司法部《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印发广东省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 粤价〔1997〕210号 |
3 | 关于印发《广东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粤价〔2004〕208号 |
4 | 关于印发平价商店建设协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 | 粤价〔2011〕67号 |
5 |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广州虎门公路渡口过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 粤价〔2013〕145号 |
6 | 关于运用价格政策促进限价商品住房开发建设的意见 | 粤价〔2010〕153号 |
7 |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补充通知 | 粤价〔2012〕169号 |
8 |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 粤发改价格〔2016〕721号 |
备注:1.因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我委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责已划转省医保局,涉及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政策文件由省医保局负责解释,按规定进行清理; 2.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牵头管理职责已划转省财政厅,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管理文件由省财政厅牵头负责解释,按规定进行清理; 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已按政府性基金管理,不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市政建设配套费征收范围的复函》(粤价函〔1996〕303号)、《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市政建设配套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8〕186号)、《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市政建设配套费和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1〕539号,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相关内容)、《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3〕160号)、《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9〕849号)5份文件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按规定进行清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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